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案件要点
一、关于立案管辖权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持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持票人在选择诉讼策略时,可以从其前手有履行能力的背书人中选择一个或多个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便于送达的同时也可以避开最高院的指定管辖,以便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判决和执行。
二、关于票据状态及系统操作
票据状态若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表明提示付款的申请未送达至付款人,既然申请都未送达,就不存在同意付款或拒付的可能,人民法院不宜依据一个“待签收”就认定构成拒付。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实务操作中,各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提示付款待签收”选项外,本就还有一个拒付选项,只有付款人点击该选项,输入拒付理由,该操作才能成立,才能产生拒付的实际效果。
三、公安机关的警情通报不是合法的拒付证明
警情通报只能证明涉嫌犯罪,并不是法院的生效判决,没有拒付的证明效果。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票据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警情通报不在上述范围,显然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四、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票据法》第61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行使必须是以持票人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无从实现的情况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的对象是票据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担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主张票据权利、要求支付票款时自然首先应由第一顺序的义务主体加以主张。
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是针对票据关系人因发行、转让票据所应连带负责的担保责任,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或无法到满足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
它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 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此,未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能行使追索权。
五、电子商业汇票合法拒付证明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所称‘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的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第六十七条“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通过该办法可知,电子承兑汇票的拒付证明为全国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票据信息。
庭审中应当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实际操作界面为准,法官不能偏离法定的形式要件,盲目的进行推定。
上述内容对票据追索案的一般特征进行了简单汇总,以供大家探讨,具体到个案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020年7月份开始,兰州出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部分汇票背书转让七八次,导致最后的持票人为了实现票据权利,必须行使追索权。经过我们成功诉讼的第一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下面来看行使票据追索权证据证明的几个要
商业承兑汇票到时不兑付:能够行使追索权,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诉讼。 根据票据法: 第61条,汇票到时被拒却付款的,持票人能够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时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能够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却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丧命、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70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能
1、及时取得拒付证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项时,权利人想方设法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也要及时收集、保存,多多益善。2、提起诉讼:当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任一参与主体的,最后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兑现方式如下:1、需要银行承兑汇票写背书人,然后携带银行承兑汇票和公司公章到公司公户所在银行;2、用户需要银行填写一个托收凭证,还需要加盖公司章,然后一并交给银行办理即可。一、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如下:1、法律地位缺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票据的签发和流动、资金划拨、结算,均是网上虚拟实现,电子交易的签章只通过电子签名的形式来实现;2、电子票据的接受度不是特别高;3、出现纠
兑现的流程有:1、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十天内的话,那么该汇票的状态会变为提示付款,或者是发起付款申请或者其他名称。2、可根据提示确认付款申请信息,将该票据背书给出票行。3、如果票据状态已经由提示付款变为提示付款待签收,那么久说明票据已经背书给出票行,出票银行一旦收到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后,就会立刻付款至你公司的账户内。法律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
兑现的流程有:1、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十天内的话,那么该汇票的状态会变为提示付款,或者是发起付款申请或者其他名称。2、可根据提示确认付款申请信息,将该票据背书给出票行。3、如果票据状态已经由提示付款变为提示付款待签收,那么久说明票据已经背书给出票行,出票银行一旦收到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后,就会立刻付款至你公司的账户内。法律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能退回。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如果对其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
兑现的流程有:1、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十天内的话,那么该汇票的状态会变为提示付款,或者是发起付款申请或者其他名称。2、可根据提示确认付款申请信息,将该票据背书给出票行。3、如果票据状态已经由提示付款变为提示付款待签收,那么久说明票据已经背书给出票行,出票银行一旦收到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后,就会立刻付款至你公司的账户内。法律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
律师观点分析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遭拒付,提起货款给付之诉【当事人】原告:杭州某公司被告:江苏某公司 【基本案情】原被告系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故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每次送货后采购在送货单上签字,原告开完发票后被告便要付款。原告总共向被告提供了163349元的货物,并开具发票。被告拖欠上述货款未付,原告催讨后,被告给原告提供了两张商业承兑汇票,其中一张遭到拒付,另一张承兑汇票尚未到期。原告杭州某公
律师解答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付款人进行付款。首先持票人在得知不能收回款项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手上的票据原件。然后收集对方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比如对方的拒付书面通知或者对方向持票人发送的银行账户金额足的证明。也可以是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明确标明拒付等。最后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提起追索权之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
什么是电子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以案释法裁判要旨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的特征。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个人、数人
一、正面回答 有追索权。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分析 1、汇票被拒绝承兑;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以上这本种情况都可行使追索权。 三、票据追索权的特点 1、票据追索
六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您好,您的描述不太具体,(站在企业方)如果是你贴现给银行,要看贴现的时候,签的协议上面是写的附追索权的贴现还是不附追索权的贴现,(站在银行方)如果你是银行,别人贴现给你,同上,看协议里对于追索权如何约定,但明确一点,该约定只是针对贴出人(即贴现银行的直接前手),对于其他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依旧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1、六个月。2、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3、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对于逾期行为,可以起诉。
买卖承兑汇票违法。法律规定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转手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获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你好。若第三方对于该案件所涉债务并不知情,且与第三方属正常交易,可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该案件当事人若了解到该电子汇票等情况,可能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上希望对我方有所帮助
在去进行商业交易的时候,对于商家来说,是需要确定好各自的权利的,签订合同也是常用的方式,那么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兑现步骤?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兑现步骤 承兑汇票到期兑现流程,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出票人通过背书转让将票据所有权转给票面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再进行贴现,然后可能还要经过一系列转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怎么质押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质押流程:1、客户申请办理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与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3、填写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表,申请开办电子票据业务;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客户开通业务功能,并制作数字证书。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怎么质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