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电子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以案释法裁判要旨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的特征。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个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11日,A房地产公司向B工程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50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承兑人为A房地产公司承兑信息显示承兑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1日。具体票据流转过程如图:?网络E公司一直持有该商票直至票据到期,票据到期后,E公司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中要求A公司付款。
A公司一直未予以应答,亦不进行拒付,该票据处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E公司找到A公司要求付款,但因A房地产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无人接待。
E公司应采用何种方式能挽回经济损失:E公司可以要求A公司付款,但A房地产公司已经丧失了支付能力,在付款被拒绝后可对其前手B、C、D公司行使追索权。
案情分析持票人是否满足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是承兑人明确拒付,但在本案中,A公司未明确表示拒付,对该电子商票未签收,也未拒绝付款。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对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就是说,在A公司未拒绝付款的情况下E公司不能取得对BCD公司的追索权。关于“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能否认定A公司拒绝付款?
《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拒绝证明”相当于略式拒绝证书,与“退票理由书”具有类似功能。国外票据传统立法规定,正式的拒绝付款证书是由一定机关或人员制作的公证书,手续颇为繁琐,为适应高速、高效的经济生活,发展出了略式拒绝证书,付款人直接在票据上表示拒绝意思并签章,又或填写退票理由书,二种方式都被认可。
电子票据持有人通过诉讼程序救济权利,聚焦点在电子证据“拒绝证明”的收集和证明力。司法实践中,被追索的背书人往往根据票据法规定要求持票人提供书面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无法提供则抗辩其无需承担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记载,关于出票、承兑、背书、提示付款、拒付或付款等所有票据信息,均存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传统的举证要求的“书面的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显然不符合电票便捷、低成本的特点,背书人的相关抗辩不应被采信。
追索人提交相应的数据电文等足以证明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应认定票据承兑人构成拒绝付款,理由是:持票人的举证责任,应限于其可完成的证据收集范围。
承兑人“拒付证明”引起的是票据损害赔偿责任,并非《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关系的内容,分配举证责任应有所区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应当记载的事项,内容详尽。
《票据法》把持票人提供“拒绝证明”和“退票理由书”作为行使追索权的通常形式要件,规定付款人或承兑人在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有义务向持票人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这项义务有两个不合理的地方:其一,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是付款人的自由,既然这并非付款人义务,却设定付款人对拒绝事项应出具书证;
其二,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非制作证据的主体,只能收集证据,却负有举证责任。面对付款人的消极行为,持票人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无其他救济途径,这样分配举证责任不合理。
事实上,电子商业汇票承兑人原本可以点击“拒付”选项,使电票程序流转并显示“拒绝付款”。承兑人既不作出付款应答,亦不作出拒付应答,该消极行为已经妨害持票人提供“拒付证明”要件的可能,只有承兑人被课以一定法律后果,才能督促其配合法律规定作出意思表示,而不是消极不作为。
因此,分配给持票人的举证责任范围应以其可以收集的证据范围,包括对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电子信息进行公证的公证书等。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举证应达到的证明程度为:法院可以确认其在案涉汇票到期日前已经完成提示付款。票据交换所登录与电子信息传送,共同构成电子票据的交付方式。
《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其开户行进行应答。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电子票据的特殊结构表明,出票、背书、付款等各项电子票据行为都要经过票据交换系统。
票据交换所不再是单纯的交换场所,而是更像见证者,见证并登记电子票据出票、背书等各项票据行为,并将信息传送给相关当事人。
电子票据的交付不是实物的传送,而是信息的发送与接受,交付的时间以电子信息到达特定主体的时间确定,而这种时间是非常明确的。
因此,除非出现技术原因,承兑人才可能接收不到信息,在持票人已经举证票据信息及提示付款信息后,承兑人仅仅主张没有收到相关信息,并不足以采信,除非进一步就其辩称内容补充证据。
虽然本案持票人未能提供直接拒绝付款证明,但责任并不在其自身,应认定为完成了举证责任,已经可以证明在规定时限内、网上银行提示付款未能实现后,持票人曾向承兑人索取了书面拒付证明。
实际上,承办人曾向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了解情况,也是可以印证持票人提示付款及被拒绝付款的事实。法院处理电子票据纠纷的结果,理应避免不诚信者利用规则获利,从而引导电子票据被有效和规范地使用。
参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实践中,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收到提示付款请求后,既不作出付款应答,亦不作出拒付应答,票据信息始终显示为“提示付款未签收”或“提示付款待签收”。
承兑人试图以不应答来拖延其付款义务,同时规避其被追索。如仅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录的承兑人“拒绝付款”指令认定承兑人的拒付,则承兑人可利用其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始终不作为,致使持票人无法及时得到付款或无法启动追索程序。
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要充分考虑票据发展的方向,不能因为技术发展,司法反而丧失保护合法利益的可能性。电子票据的优势在于快速流通、便捷,法院从有效和规范使用电子票据的长远目标出发,应考量法律认定是否符合电子票据发展方向。
因此,综合认定案涉数据电文形式“提示付款待签收”为“拒付证明”,才能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票据行为,降低票据使用风险,从而引导电子票据优化发展。
案件结果在明确上述问题后,通过在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ABCD公司连带给付E公司票据款500,000元及利息。
最终通过法院执行B公司及D公司,为E公司取得了全部的票据款及相应的利息。特别提示在票据案件中应特别注意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律师解答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付款人进行付款。首先持票人在得知不能收回款项时,应妥善保管好自己手上的票据原件。然后收集对方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比如对方的拒付书面通知或者对方向持票人发送的银行账户金额足的证明。也可以是双方的聊天记录对方明确标明拒付等。最后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起诉,提起追索权之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
1、及时取得拒付证明: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不能收回款项时,权利人想方设法取得付款义务人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可以是义务人出具的书面拒付证明、托收行出具的义务人账户余额不足的书面材料,义务人工作人员拒绝支付的影像资料、邮件、聊天记录等也要及时收集、保存,多多益善。2、提起诉讼:当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经过背书转让的,或给付票据的一方并非该商业承兑汇票上记载的任一参与主体的,最后持票人选择依据什么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直接去保证付款的银行兑现就行。2、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回票款。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如果付款单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② 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 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并在“转账原因”中注明“未收到××号汇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怎么办:(1)承兑银行应每天查看汇票到期情况,对到期的汇票,应于到期日(法定休假日顺延)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10日,银行信贷部门应通知出票人(承兑申请人)将票款足额存入其账户用以付款。届时,应分别填制三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根据XX号汇票划转票款”字样。其会计分录是:借:保证金借:单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户贷:应解汇款及临
兑现的流程有:1、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的十天内的话,那么该汇票的状态会变为提示付款,或者是发起付款申请或者其他名称。2、可根据提示确认付款申请信息,将该票据背书给出票行。3、如果票据状态已经由提示付款变为提示付款待签收,那么久说明票据已经背书给出票行,出票银行一旦收到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后,就会立刻付款至你公司的账户内。法律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020年7月份开始,兰州出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的子公司出具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部分汇票背书转让七八次,导致最后的持票人为了实现票据权利,必须行使追索权。经过我们成功诉讼的第一例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下面来看行使票据追索权证据证明的几个要
对于逾期行为,可以起诉。
你好。若第三方对于该案件所涉债务并不知情,且与第三方属正常交易,可背书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该案件当事人若了解到该电子汇票等情况,可能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以上希望对我方有所帮助
你好,建议积极问询银行系统
在我国,汇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叫银行汇票;另一种是与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汇票,叫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的,有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转帐,有“现金”字样的也可用于支取现金。记名;允许转让;提示付款期是一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由出票人签发承兑人承付,委托付款人在指
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如下:1、商票有到期不能承兑的风险;2、商票不一定能贴现;3、已贴现的商票到期后有追索风险。商业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可以向银行贴现,也可以流通转让。
六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本文笔者:黄文川律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二〇〇二年一月,二〇一二年被评为“广州市十佳律师事务所”。二〇一七年改制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诺臣”喻意“已诺必诚”的职业素养和服务精神。而“LAWSONS”取意“法律众子”,表达了诺臣人对法律公义的敬崇之心。 对于“恒大”这个名字,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即便不是有亲身利害关系,也有所耳闻。近年来,恒大的新闻不断,其
提示付款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的付款期限内向票据付款人提示票据,要求票据付款人偿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应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
现如今房地产行业的不景气,导致大量商业承兑汇票拒付,合法持票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一、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一个月内向付款人发起提示付款或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的,则会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
写汇票的付款人。1.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就是汇票的付款人。2.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一定是出票人,只有出票人自己承兑汇票的时候,出票人才是承兑人。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是远期票据,有一定的付款期限,汇票不到期,承兑人是不付款的。所以,商业承兑汇票需要在汇票到期前进行承兑,就是要承兑人确认债务,承诺在汇票到期时履约付款。3.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区别:提示承兑就是在汇票到期前,向承兑人出示汇票,让承兑人做出
一、“提示付款待签收”是一种怎样的状态目前,电子商业汇票已逐渐取代纸质汇票,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进行开展。提示付款待签收就属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的一种票据状态。在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内(到期日起十日内),最后持票人已经发起提示付款,等待承兑人签收的票据状态即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此时票据状态显示为“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二、提示付款的撤销● 提
律师解答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是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在汇票的票据债务人拒绝付款时,持票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背书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
商业承兑汇票的管辖法院,诉讼中应如何选择?不会的看过来,在票据纠纷中,因为票据的流通比较广泛,往往涉诉当事人所处地方不同。作为票据权利人,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更好地行使票据权利,便成为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一、在票据纠纷中管辖法院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
商业承兑汇票既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样票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或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人承兑的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的申办程序 1、提交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即《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同时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2、背书转让。经银行审批同意后,办理在商业汇票上背书转让和填制贴现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