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
2018年4月,向某注册成立公司,并以“某中医药研究所”之名,到处以“会销”为名行骗。向某及同案人分工协作,租赁会销场地,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送面条等方式将老人们聚集至会销地点。
向某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后,先以每盒20元的价格推销艾灸条并称有惊喜,随后又当场退还购物款,购买艾灸条的老人免费获得产品。
向某又继续以每瓶100元的价格推销药酒,并承诺第二天退还购物款。次日,向某如约将购物款退还给购买药酒的老人。按照同样模式,向某等人分别以 300元、3600元、3300元、3300元的价格推销药枕、玉石床垫(进价260元)、羽绒被(进价110元)、木棉被(进价100元),声称有惊喜,并如约在次日退还购物款。
第6天,向某等人又推销“甲壳素枕头”(进价100元),并宣称爱心活动接近尾声,有更大的惊喜,买枕头送玉石床垫、羽绒被、木棉被。
当天,有40余名老人以每个3300元的价格购买“甲壳素枕头”。向某等人在请购买枕头的老人吃饭后,迅速逃离。
02
分歧意见:
对于向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特别是一些奢侈品)的真实价值与销售价格悬殊是正常现象。本案向某等人在最后一天以3300元的价格连卖带送总进价570元的床上用品,除去组织会销的各项费用后,获得的利润并不高,其虚假宣传行为虽带有销售欺诈性质,但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向某等人构成诈骗罪。向某等人通过前面五天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惯性思维,从而处分财产,具有典型的欺诈性。
03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向某等人不是通过销售产品赚取利润。会销是会议营销的简称,是通过召集会议的方式将目标人群聚集起来推销产品,以赚取利润。
但本案中,向某等人前五天所推销的艾灸条、药酒、药枕、玉石床垫、羽绒被、木棉被,都于当日或次日退还了购物款,购物的老人们实际上是免费获得了相应的产品。
向某等人不但不赚钱,反而还要贴钱,正常的商品销售显然不会这样。
其次,向某等人步步为营,使被害人形成并不断强化“购物款次日会退还”的惯性思维。向某等人先从推销价格低廉的艾灸条开始,辅之以“献爱心、送健康”的说辞,逐渐开始推销价格较高的产品,并信守承诺于次日退还购物款,这足以使年龄较大的被害人群体心里形成向某等人就是在“献爱心、送健康”、购物款次日定会退还的惯性思维。
加之,被害人每天都处于“免费得产品,捡了便宜”的狂热状态,很难注意到潜在的风险,即这种惯性思维在本质上属于错误的认识,因为向某等人必然会突然离开,购物款将无法按时退还。
最后,向某等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而非真实的购买意思获得财产,并迅速携款逃离,构成诈骗罪。向某等人在最后一天,隐瞒当天购买产品的购物款将不会退还的真相,欺骗被害人处分财产,系典型的诈骗犯罪行为。
从被害人的角度看,向某等人最后一天的推销与前几天并无不同,而加送赠品和请吃饭都是更大的惊喜,购物款次日仍会退还。
被害人当天向向某等人交付财产,与前几天一样,同样不是为购买产品支付对价,也没有真正购买产品的意图,所以,被害人是系错误认识处分的财产。
可以试想,如果向某等人明确告知被害人当天是活动最后一天,购物款将不会退还,极有可能他们一件产品都卖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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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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