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轩某某,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轩岗村中胜村民组(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冯超,上海市申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轩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遂于当日裁定中止审理,后于同年5月6日裁定恢复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依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轩某某及其辩护人冯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轩某某在其暂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路XXX弄XXX号XXX室群租房内,利用与被害人闫某同床且闫熟睡之机,以口交方式对闫某实施猥亵,并致闫阴茎皮肤损伤。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闫某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事发后,被害人闫某拨打“110”报警,被告人轩某某遂与被害人一同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被告人轩某某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上述事实,被告人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关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轩某某为追求性刺激,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
轩某某具有自首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
被告人轩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审判员李俊英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书记员书记员杨敏菊
案件回顾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王某于2021年4月22日向磁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21年4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酒后到王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反抗且王某处于月经期,被告人赵某强奸未遂。丈夫强奸妻子?主审法官表示其从未审理过这样的强奸案子,本着对案件负责的态度,主审法官详细地审阅了卷宗,该案中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夫妻关系,
来源 | 刑事备忘录当事人信息公诉机关竹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1,男,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竹山县。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2019年4月29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经竹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竹山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王芳,湖北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广电公司宝丰营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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