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过设立药房购进有国家正规批文的处方药,成立咨询公司招募话务员进行话术培训,并通过话务员定向致电中老年客户,以虚夸药效、恐吓病情影响等方式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择一重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药品真实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被告人段某1出资,与被告人段某2、董某、焦某成立了杭州A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欲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销售处方药蛾苓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入职。
截至2016年2月1日,段某1陆续成立或收购了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杭州B贸易有限公司、杭州C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及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杭州D大药房有限公司等药房。
段某1等人安排广告部非法印刷了《天蚕与前列腺》等书籍,虚构、夸大蛾苓丸的疗效,并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以赠书形式吸引患者与公司联系,接线员记录姓名、住址等联系方式作为客户资源转交给话务部,后分配给公司话务员;
话务员借机谎称本人是医生、教授、专家、前列腺康复中心主任等,夸大被害人前列腺病情的严重性,甚至恐吓被害人称如不及时治疗会癌变、恶化为尿毒症;
然后通过夸大疗效、虚构治愈率等方式推销蛾苓丸等药品,将出厂价20多元的蛾苓丸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被害人。被害人服药之后发现没有效果,话务员即以需要延长服药时间为由,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服用蛾苓丸以及其他产品等。
因常有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段某1等人经常变更发货地址以逃避检查。为应对无效退款承诺,段某1等人还故意设置障碍。
至2016年9月案发,各被告人共骗取150万余名被害人财物2.58亿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各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定性,但将最高刑期改为15年有期徒刑。
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被告人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1、涉案公司设立时,就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前列腺疾病患者为销售目标。
2、在售卖产品过程中,夸大药物疗效,聘请专家、教授虚假诊断引导受害者购买药物,并虚构该药物享受国家财政补补贴。
3、各被告人自称买卖自由,可以无效退款,但当被害人实际要求退款维权时,话务员有应对的套路,包括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延长疗程或者搭售其他产品,尽量不退款;
其间产品中提供投诉卡售后服务,标注的投诉热线电话实际是段顺科名下咨询公司的电话,事实上更好地阻止了被害人向正规管理部门投诉;
销售后期更是把无效退款承诺条款予以撤销。
综上,各被告人相互配合,通过诈骗手段使得被害人交付财产,并且逃避返还财产义务,可推定其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
其次,药品价值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购买药品的交易中,被害人虽然得到了行为人的给付,但被害人的高额给付却具有特定期待,即希望买到便宜的药品且药到病除,而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本不能取得的经济利益,被害人的特定目的则未实现,故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
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告人系以提供对价的方式实施欺骗行为,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所以计算诈骗金额不能扣除行为人提供的对价,故在犯罪数额中对药品价值作为犯罪成本不予扣除。
同时,要对蛾苓丸本身的性质予以考虑,它本身可以通过正规的方式进入市场交易,对部分患者还有一定疗效,客观上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故作为量刑情节可对全案被告人酌情考虑,所以二审在维持定性的前提下分别对各上诉人予以改判,更能体现罪责刑适应的原则。
最后说明:被告人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及诈骗罪,择一重处定诈骗罪,该节理由本文不做赘述。
本文作者:王鹏飞律师
是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建议自首,争取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使以借条等形式作掩护,也是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案情 被告人闫嫣系夏津县电业局某供电所正式职工。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闫嫣以其姐姐用钱、其公公孙某的纱厂用钱为由
过户房产给孙子如下:1、当事人应当先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再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2、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房屋产权证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过户登记;3、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4、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过户登记并发放不动产登记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了3万买房定金按约履行的可以退,如果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双倍退还定金;如果是买方违约,则不可以要求退定金;如果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政策变化导致不具备买房资格),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要求退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以虚假夸大收益诱使他人投资“虚拟盘”交易平台被以诈骗罪立案的案件。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最初是按照诈骗罪刑拘指控,依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罪名和数额,被告人至少获刑十三年以上。但经过笔者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变更罪名为非法经营,法院最后亦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一审获刑一年,检方未抗诉),大大减轻了被告人所需承担的罪责。案情简要:2019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X(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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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你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现在公安机关正在大力宣传各种防诈骗的相关知识,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也属于诈骗
可以起诉要求对方返还的
建议及时报警解决,涉嫌诈骗
没有签订合同一般不可以判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犯罪行为,合同尚未成立的,一般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经过:2014年6月份,被告人郭X与被害人凡XX通 过网络相识,郭X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与凡XX交往同居,还许 诺将与凡XX结婚。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郭X以各种 理由共骗取凡XX283500元。后东窗事发,于2015年 8月5日被抓获。同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 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 真
一、诈骗数额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刑法对本罪的构罪条件以数额较大为唯一标准,因此,不论诈骗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多严重,只要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都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对于缺乏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虚构了某些事实,但也因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仍不能以诈骗罪
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却大量借钱,不构成诈骗罪,属于民事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贷款人完全可以在出借前对他的偿还能力进行了解,然后决定是否出借。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
以合伙为名骗取财物并出具欠条是否构成诈骗罪具有明显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故应构成诈骗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不能按期归还,也往往因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所致,使其暂时无力偿还,而并非不是不想还。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为数不少以借贷为名,实则是诈骗的行为,其得款后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大肆挥霍等,其主观意志是根本不想归还,明显具有非法占有
01案情: 2018年4月,向某注册成立公司,并以“某中医药研究所”之名,到处以“会销”为名行骗。向某及同案人分工协作,租赁会销场地,通过发放宣传单、免费送面条等方式将老人们聚集至会销地点。向某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后,先以每盒20元的价格推销艾灸条并称有惊喜,随后又当场退还购物款,购买艾灸条的老人免费获得产品。向某又继续以每瓶100元的价格推销药酒,并承诺第二天退还购物款。次日,向某如约将购物款退还
一、诈骗数额不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对于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刑法对本罪的构罪条件以数额较大为唯一标准,因此,不论诈骗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多严重,只要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都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二、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诈骗罪的必备要件,对于缺乏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虚构了某些事实,但也因为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仍不能以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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