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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方式高价销售正规药品,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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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方式高价销售正规药品,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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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通过设立药房购进有国家正规批文的处方药,成立咨询公司招募话务员进行话术培训,并通过话务员定向致电中老年客户,以虚夸药效、恐吓病情影响等方式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择一重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药品真实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被告人段某1出资,与被告人段某2、董某、焦某成立了杭州A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欲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销售处方药蛾苓丸,并招聘被告人王某入职。

截至2016年2月1日,段某1陆续成立或收购了无药品经营资质的杭州B贸易有限公司、杭州C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等公司,以及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杭州D大药房有限公司等药房。

段某1等人安排广告部非法印刷了《天蚕与前列腺》等书籍,虚构、夸大蛾苓丸的疗效,并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以赠书形式吸引患者与公司联系,接线员记录姓名、住址等联系方式作为客户资源转交给话务部,后分配给公司话务员;

话务员借机谎称本人是医生、教授、专家、前列腺康复中心主任等,夸大被害人前列腺病情的严重性,甚至恐吓被害人称如不及时治疗会癌变、恶化为尿毒症;

然后通过夸大疗效、虚构治愈率等方式推销蛾苓丸等药品,将出厂价20多元的蛾苓丸以200元左右的价格售卖给被害人。被害人服药之后发现没有效果,话务员即以需要延长服药时间为由,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服用蛾苓丸以及其他产品等。

因常有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段某1等人经常变更发货地址以逃避检查。为应对无效退款承诺,段某1等人还故意设置障碍。

至2016年9月案发,各被告人共骗取150万余名被害人财物2.58亿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最高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各被告人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定性,但将最高刑期改为15年有期徒刑。

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首先,被告人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1、涉案公司设立时,就将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前列腺疾病患者为销售目标。

2、在售卖产品过程中,夸大药物疗效,聘请专家、教授虚假诊断引导受害者购买药物,并虚构该药物享受国家财政补补贴。

3、各被告人自称买卖自由,可以无效退款,但当被害人实际要求退款维权时,话务员有应对的套路,包括欺骗被害人继续购买、延长疗程或者搭售其他产品,尽量不退款;

其间产品中提供投诉卡售后服务,标注的投诉热线电话实际是段顺科名下咨询公司的电话,事实上更好地阻止了被害人向正规管理部门投诉;

销售后期更是把无效退款承诺条款予以撤销。

综上,各被告人相互配合,通过诈骗手段使得被害人交付财产,并且逃避返还财产义务,可推定其等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构成诈骗罪。

其次,药品价值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在购买药品的交易中,被害人虽然得到了行为人的给付,但被害人的高额给付却具有特定期待,即希望买到便宜的药品且药到病除,而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本不能取得的经济利益,被害人的特定目的则未实现,故被害人存在财产损失。

基于同样的理由,被告人系以提供对价的方式实施欺骗行为,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所以计算诈骗金额不能扣除行为人提供的对价,故在犯罪数额中对药品价值作为犯罪成本不予扣除。

同时,要对蛾苓丸本身的性质予以考虑,它本身可以通过正规的方式进入市场交易,对部分患者还有一定疗效,客观上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故作为量刑情节可对全案被告人酌情考虑,所以二审在维持定性的前提下分别对各上诉人予以改判,更能体现罪责刑适应的原则。

最后说明:被告人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以及诈骗罪,择一重处定诈骗罪,该节理由本文不做赘述。

本文作者:王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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