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4年6月份,被告人郭X与被害人凡XX通 过网络相识,郭X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与凡XX交往同居,还许 诺将与凡XX结婚。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郭X以各种 理由共骗取凡XX283500元。后东窗事发,于2015年 8月5日被抓获。
同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 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 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对被告 人郭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害人凡XX的报 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及被 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郭X的诈骗犯罪行为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郭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 采信。
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 处罚金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执行至2021年2 月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郭X向被害人凡XX退赔283500元。
律师观点分析为当事人辩护成功,获缓刑1、被告人汪XX、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XX、杨X诈骗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汪XX、杨X诈骗人民币300,000元(既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3、被告人汪XX、杨X意欲诈骗人民币500,00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构造为: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自己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此可见,诈骗罪成立的起点是欺骗行为,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实施了此类行为,系认定构成诈骗犯罪的关键,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因此,正确理解“虚构
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诈骗罪。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诈骗概念:
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饭店当然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就是无证无照的违法行为了。工商部门发现了肯定会查处,另外,负责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会查处。如果发现无证无照行为而不处理的,那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涉嫌渎职了。 于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要根据工商部门取得的证据等实际情况去判断这个无照饭店是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还是以公司企业名义开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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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你的金额较小,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你的资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
一、基本案情1、位于x县x交界处的x段河道为一半月形弯道,由于长期河水冲刷,该弯道处因泥沙淤积,形成冲积河滩。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营、刘某锡对该地块进行填土用于种植和养鸡,被告人彭某进从中协调运泥车经过。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彭某进伙同同案人彭某模(另案处理,x县x民小组长,时任x大道南段扩建工程城南段征地组工作人员)约刘某营到彭某模的小店,彭某进称刘某营、刘某锡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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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存款到期不取会如何定期存款到期后的问题:如果约定了自动转存,则算定期,若没约定,则为活期。定期存款到期,存款人必需带上存折(或存款单)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兑现或转存。现在银行一般都是自动转存,客户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时,银行自动将客户未办理支取的存款结计利息并代扣利息税后,将原存款本金连同税后利息,按到期日利率自动转存为同种类同档次定期存款。
你好,对方如果从一开始就不想还钱并通过欺骗的手段获得钱,那么对方就构成了诈骗罪。如果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请问具体情况如何?如果你需要法律帮助,可以联系我详细情况,尽全力维护你的正
【案例】2011年2月份左右,刘某购买床垫时与陈某相识,陈某自称是该床垫公司的董事长,一直单身,希望和刘某做朋友。双方交往后,陈某又带领刘某到某国际楼盘,称他是该楼盘投资方和开发商。从2011年5月至2013年7月间,陈某以国际项目投资、自己被追债、香港公司交租金、借流动资金周转等事由多次向刘某借钱,双方签有借款合同或借条,陈某从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款,每次到还款时间,他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诿不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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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5月6日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张艳,天津微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二部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通过设立药房购进有国家正规批文的处方药,成立咨询公司招募话务员进行话术培训,并通过话务员定向致电中老年客户,以虚夸药效、恐吓病情影响等方式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择一重处应认定为诈骗罪,而药品真实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案情简介:2012年5月,被告人段某1出资,与被告人段某2、董某、焦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该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真实用途等具体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借条金额不能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案情简介: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宋某以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辩护人谭迎迎,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痒秀直播APP和获嘉县太山乡大张卜村武某认识后,谎称自己叫李丹,并隐瞒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为名开始与被害人武某交往。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以过节、过生日、还别人欠账等为理由骗取被害人武某钱财,被害人武某先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64014元。
你说的行为是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