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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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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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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2014年6月份,被告人郭X与被害人凡XX通 过网络相识,郭X谎称自己已经离婚并与凡XX交往同居,还许 诺将与凡XX结婚。

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郭X以各种 理由共骗取凡XX283500元。后东窗事发,于2015年 8月5日被抓获。

同月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 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 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西安市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对被告 人郭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有被害人凡XX的报 案材料和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及被 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郭X的诈骗犯罪行为事实清 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被告人郭X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 采信。

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 处罚金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执行至2021年2 月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郭X向被害人凡XX退赔28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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