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63年5月6日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满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艳,天津微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二部刑诉〔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9月,被告人张某以为被刑事拘留的党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为由,骗取党某某的朋友李某钱款共计80万元。
2018年2月2日,张某退还李某10万元后隐匿。2020年7月14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存款凭证、借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建议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认为:
1、张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
2、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3张某及家属有赔偿意愿。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党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被告人张某对党某的朋友李某谎称可以托关系为党某办理取保候审,自2017年9月2日至20日,张某以此为由多次骗取李某钱款共计80万元,张某将此钱款均用于偿还债务及生活消费。
2018年2月2日,张某向李某退还10万元后隐匿。2018年4月11日,李某报警。2020年7月14日,张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肖某1、肖某2、安某1、党某、张某1、张某2、石某、杨某、张某3、安某2、郑某、张某4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及案件来源、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存款凭证、借条、释放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内容客观真实,形式、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30年7月13日止。
罚金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将违法所得70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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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本质区别。该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行为人借款时的还款能力、真实用途等具体行为表现综合判断,故骗取他人财物后单纯出具借条的行为不影响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借条金额不能在诈骗数额中予以扣减。案情简介: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宋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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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他人财物的怎么处罚1、行为人骗取他人财物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构成诈骗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骗取财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骗取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4、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
根据法律规定,诈骗金额在三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你的金额较小,尚未达到立案标准。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你的资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
案??由 诈骗 案??号 (2020)冀0225刑初238号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被告人张某私自篡改其个人的“退伍军人登记表”健康状况,非法获得退伍军人带病还乡待遇。自2009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张某共领取退伍军人带病还乡优抚金及门诊费共计人民币56003元,案发后全部退还。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退伍军人登记表、带病还乡退伍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XX,男,200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辩护人谭迎迎,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份,被告人王某通过痒秀直播APP和获嘉县太山乡大张卜村武某认识后,谎称自己叫李丹,并隐瞒已婚的事实,以谈恋爱为名开始与被害人武某交往。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先后以过节、过生日、还别人欠账等为理由骗取被害人武某钱财,被害人武某先后通过微信向其转账64014元。
利用{{CP}}骗取他人财物的处罚:行为人利用{{CP}}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诈骗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判刑十年最多可以减刑五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 2013年3月顾某向盛某借款10万元,并以一套80平方米的安置房作为抵押,经查该房屋在2012年10月其离婚时已转让给其前妻徐某所有,后顾某将借款用于赌博并逃匿。2017年3月顾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辡护意见]一.本案是由民间借贷引发的诈骗案,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顾某因赌博缺钱,通过中间人介绍向盛某借款10万元,当 盛某提出要以顾某名下的一套80平方
1.丧葬费。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四个月发放。 2.抚恤金。抚恤金按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法律依据: 《湖南省: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 一、调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
法律分析:会有影响,政审就是审查直系亲属和本人的政治面貌等信息,如果直系亲属有犯罪史,公务员政审就会有案底,一般会受到很大影响,很有可能不能通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诈骗金额达到8万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据刑法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可以从轻处罚
没有约定的,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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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是已经考虑到退陪后做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