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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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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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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17日上午,在工业园XX公司厂区内,被告人吴XX和被害人黄X在工作期间发生纠纷,黄X被公司老板辞退。

当日上午11时许,在公司一楼车间门前,黄X用玻璃杯砸伤吴XX头部,吴XX从车间拿出一把剪刀追刺黄X,造成黄X胸(腹)部锐器伤。

经崇阳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黄X主要损伤为胸壁外部开放性损伤;左侧第10肋不全性骨折;

血性腹膜炎;肝左外叶刀刺伤并出血行肝修补术,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吴XX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出判处被告人吴XX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交了剪刀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章X、柳X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黄X的陈述;崇阳浩然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电子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吴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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