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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赌博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终获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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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赌博罪,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终获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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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男,1987年11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南县。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9月1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2008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赌博罪,2022年7月5日被南县**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英,女,1969年12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现住址:湖南省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2022年7月10日被南县**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新宇,湖南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明,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芦溪县。因涉嫌犯赌博罪,2022年7月31日被南县**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湖南湖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涂*明,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2022年7月21日被南县**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伟,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现住址:湖南省南县。因涉嫌犯赌博罪,2022年7月29日被南县**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益南检刑诉[2022]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夏*英、邱*明、涂*明、姚*伟犯赌博罪,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正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夏*英、邱*明、涂*明、姚*伟及辩护人陈新宇、钟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7月4日期间,被告人史*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共计收取下线被告人夏*英收取的码民投注资金人民币568741元,支付中奖奖金人民币318502元后,被告人史*非法获利人民币250239元。

2022年4月8日至2022年7月3日期间,被告人史*扣除自己收取的散客码民投注资金的1.5%约人民币1467元后,向上线被告人邱*明转账共计人民币97800元。

被告人史*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51706元,被告人邱*明非法获利人民币97800元。

2021年8月14日至2022年7月8日期间,被告人涂*明与被告人姚*伟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共计收取下线被告人夏*英收取的码民投注资金人民币437341元,支付中奖奖金人民币341382元后,被告人涂*明、姚*伟非法获利人民币95959元。

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7月8日,被告人夏*英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写单活动,并将收取的投注资金扣除一定比例的分成后上报给上线被告人史*、涂*明、姚*伟。

期间,夏*英扣除投注额的6.5%约人民币36968元后,向上线史*转账共计人民币568741元;扣除投注额的7%约人民币30613元后向上线涂*明、姚*伟转账共计人民币437341元。

被告人夏*英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7581元。

2022年7月3日,被告人史*因赌博被**机关现场抓获到案;2022年7月8日,被告人夏*英被**机关抓获到案;

2022年7月20日,被告人涂*明被**机关抓获到案;2022年7月28日,被告人邱*明、姚*伟被**机关抓获到案。

五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2年8月3日,**机关依法暂扣被告人邱*明违法所得人民币97800元;2022年10月8日,**机关依法暂扣被告人夏*英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2022年11月9日,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暂扣被告人涂*明、姚*伟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史*、夏*英、邱*明、涂*明、姚*伟及辩护人陈新宇、钟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且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微信、支付宝截图、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户籍资料,证人史*波、夏某、何某、冷某、陈某、罗某1、曾某、刘某、曹某、罗某2的证言,被告人史*、夏*英、邱*明、涂*明、姚*伟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江西省芦溪县司法局受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被告人邱*明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湖南省南县司法局受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对被告人夏*英、涂*明、姚*伟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评估,建议对涂*明、姚*伟适用社区矫正,建议对夏*英慎用社区矫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夏*英、邱*明、涂*明、姚*伟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信息,非法接受他人投注竞猜对赌,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涂*明、姚*伟共同赌博犯罪中,被告人涂*明、姚*伟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史*、夏*英、邱*明、涂*明、姚*伟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英、邱*明、涂*明、姚*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社区矫正意见,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史*、夏*英、邱*明、涂*明、姚*伟及辩护人陈新宇、钟剑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五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史*的刑期自2022年7月3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夏*英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邱*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涂*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姚*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上列四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的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依法追缴被告人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一千七百零六元,被告人夏*英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七千五百八十一元,被告人邱*明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七千八百元,被告人涂*明、姚*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五千九百五十九元。

(已由暂扣机关暂扣的,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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