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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问题描述

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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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 2021年11 月至今,被告人赵某某利用“飞机”聊天软件直接与涉嫌利用电信网络从事犯罪的上线人员取得联系。

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上线人员从事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与上线人员在“飞机”聊天软件上谈好返点后,并按照上线的要求,由赵某某伙同女友被告人张某某组织了被告人姜某某、杜某某、党某某、朴某某在其租住的宾馆内通过本人提供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使用“ AB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软件转账的方式帮助上线接收、转移赃款,并从中获利。

在此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主要负责与上线人员联系,并按照上线的要求由赵某某操作其他被告人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软件或者其他被告人协助操作的方式来转移赃款,同时将获取的提成款按照约定的比例分给其他被告人。

被告人张某某在此期间帮助赵某某介绍了其他被告人,并帮助其他被告人提供开卡所需要的虚假证明和支付提成款等。被告人姜某某、杜某某、党某某、朴某某负责向赵某某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同时协助赵某某将赃款转进、转出到自己的涉案账户内。

二、律师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小。

在本案中张某某并不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张某某与赵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期间,张某某只是知道赵某某开了一家科技公司,赵某某对于电子信息方便很熟悉,经常投资基金、比特币等,同时基于男女朋友关系,张某某对于赵某某有着很高的信任度,故当赵某某让张某某帮忙提供一些账号时,张某某以为是为了投资基金等,所以张某某在主观上根本不知道赵某某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直到公安机关找到她时才幡然醒悟,因此张某某并非主动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2、张某某在本案中起所到的作用极小,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不是整个犯罪行为的发起者,也不是犯罪体系中的管理者,在犯罪实行过程中,是同案犯赵某某直接对被告人下达命令,被告人按照赵某某的意志去从事,在整个过程中其没有过多的行为和意识的自我支配权。

因此被告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张某某在本案中并没有因此获利,并主动上缴赵某某主动转给其用于支付共同花销的3000余元,以及赵某某送给其价值10391元的戒指。

张某某与同案犯赵某某系情侣关系,自其相识至今,赵某某从未向张某某支付过报酬,故张某某在本案中并没有获利。

同时在交往的过程中,当张某某与赵某某一同吃饭产生消费时,赵某某就会给张某某转钱,张某某就将转款全部用于双方共同花销中,由于张某某在交往中只知道赵某某在经营一家科技公司,故张某某认为赵某某给她的钱款系其开公司赚的,并不知道系犯罪所得。

后张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才得知赵某某转给其支付吃饭等共同花销的钱有可能系犯罪所得,张某某就主动将剩余的3000余元全部上缴,并且也将赵某某送给她价值10391元周大生戒指一枚也上缴至公安机关,可以看出张某某当时并不知道赵某某钱款的真实来源,知道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将有可能赃款购得的财物全部上缴,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害性极小。

综上所诉,本案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年龄尚小,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泊才导致如今这个局面。

辩护人恳请法院依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之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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