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
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7月份,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明知陈某(另案处理)在帮助别人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同意陈某让非法资金转入到自己的银行卡内,并帮助其取出现金交给陈某,帮助他人掩饰、隐瞒、转移非法所得。
其中杨某取现200万元,李某取现140万元,杨某1取现120万元,杨某2取现98.5万元。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于2020年11月13日被XX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XX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明知陈某在帮助别人转移非法资金,仍为其提供帮助,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被告人在陈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杨某1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杨某2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罪认罚。
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杨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3.杨某无犯罪动机,在被骗是工程款的情况下才帮忙取款,取的钱全部交付给陈某,仅在第二、三次取款时接受少量好处费;
4.杨某属初犯、偶犯,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好,已退缴违法所得,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5.建议在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基础上再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李某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李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4.李某属初犯、偶犯,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缴纳罚金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5.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建议采纳。
被告人杨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2.杨某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
3.杨某主观恶性小、属初犯、有坦白情节,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请求判处杨某2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农业银行及工商银行的柜面重要事项登记簿、取款照片、联网核查凭证、广西来宾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及逮捕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明知、应知陈某让帮忙取现资金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为其提供帮助取款转移,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次要、辅助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均系初犯,且杨某、李某、杨某2已退缴各自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
对各辩护人提出的与此一致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杨某、李某、杨某1、杨某2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杨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四、被告人杨某2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五、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1166元(已退缴)、李某违法所得1400元(已退缴)、杨某1违法所得300元、杨某2违法所得2000元(已退缴)。
《解释》第一条对入罪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4.掩饰、隐瞒行为
[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改,原条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4.掩饰、隐瞒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刑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一万元以下,需要判处自由刑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犯罪数额;情节严重一、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5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查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活动。赃款赃物是重要的物证,由于犯罪嫌疑人将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隐藏或者处理,严重妨碍了刑事侦查的顺利进行。 明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是采用推定的方法,即除非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不知道系他人的犯罪所得及收益,否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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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涉案赃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3.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4.掩饰、隐瞒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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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明知”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3个司法解释和1个刑事审判指导案例中有着不同程度的体现,笔者将根据重要程度分别予以介绍。1、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侵财类犯罪数量的激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本文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从权威网站挑选出的数份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典型判例,尝试归纳本罪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以及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文章节选自图书《实务刑法评注》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8月版【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