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在一万元以下,需要判处自由刑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3.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数额达到五十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达到五辆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其中上游犯罪为涉计算机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掩饰、隐瞒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超过五辆,每增加一辆,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犯罪的手段或情形每增加一种,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或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为业的;
2.明知上游犯罪行为较重的;
3.犯罪对象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买赃自用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立案标准(一)具有下列情形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二是明知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标准(一)最高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形之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案例】 某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9年2月至6月份,被告人杨某1组织林某某、杨某2、郑某,在明知钱款来源不明、涉及违法的情况下,使用个人微信收款码,帮助上游诈骗犯罪分子收款、转账,以转移非法资金,经公安机关查询统计:杨某1微信共转出31万元,林某某微信转出38万元,郑某微信转出16万元,杨某2微信转出3万元。 具体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侵财类犯罪数量的激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也日趋多样化。本文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入手,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从权威网站挑选出的数份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典型判例,尝试归纳本罪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以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本罪的客体应当是司法机关正常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活动。主观方面:要求必须是一种明知,对于本罪的明知有两个方面必须注意,一是明知的内容。二是明知的程度。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
从法条内容来看,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则是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高发的关联罪名,彼此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地,辨别此三罪名有利于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辩护。所谓诈骗罪,指的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定的行为结构为:行为人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受骗人陷入认识错误——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获得财物——被害
目前,电信诈骗罪高发,网上兼职刷单类诈骗、冒充领导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网上中奖类诈骗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国家加大了宣传和打击力度。这催生出一个高频的犯罪罪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很多人不知不觉地就触犯了该罪名,鉴于该罪名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都是电信诈骗活动中较为常见的罪名,所以本文将两者比较分析一下。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
136-3130-6506 (微信同号)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资金支付账号提供给网络诈骗者接收资金,再将汇入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往往因为接收的资金是电信诈骗资金而被公安刑事拘留。但当账号提供者与诈骗者之间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犯意联络,二者又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的前提下,此种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争议。有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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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类型上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虚假诉讼,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中大体可以分为“恶意串通型”和“单方欺诈型”两种。所谓“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实现逃避合法债务或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不法目的的行为,大体相当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
你说他们吊销了你的证件,不记录在他们系统里,那么记载哪里
一、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是什么1、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诈骗公私财物达到3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敲诈勒索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特别是一些黑社会犯罪分子暴力威胁的手段来敲诈勒索,敲诈勒索的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 那么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呢,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证据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敲诈勒索罪的认定、立案标准、立案证据是怎么规定的法律知识。 一、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要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主要是从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来看: (一
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文/陈驹律师,转载务请注明作者并联系本人]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
作者:王可红问: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分别是什么?答: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量刑标准为: 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 首先,伪造、变造、买卖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公文,是指以国家机关名义制作的处理公务的文书,即公文书;文书,是指使用文字或者代替文字的符号制作的,具有某种程度的持续存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