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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入罪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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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入罪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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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一条对入罪标准进行了规定。具体是指: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还需注意以下3点:

(1)“本条第三款是对有关司法解释的重申。两高2011年《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所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而予以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因此,对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及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司法解释另有特殊规定,入罪标准为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

(2)“本条第四款系特殊规定,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的解释。

该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根据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都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论处,而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对一般野生动物,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非法狩猎才构成犯罪,也只有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购买野生动物不能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关于一般数额的规定。法律、司法解释均不可能对违禁品的价值作出数额规定,但可以对数量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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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机动车解释》中只规定了掩饰、隐瞒的机动车达到5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并没有规定掩饰、隐瞒机动车的入罪数额标准,因此,对于行为人掩饰、隐瞒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仍应当适用《解释》第一条关于入罪数额标准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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