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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金额240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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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金额2400万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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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麻xx及其妻子王x的委托,指派张航律师为被告麻xx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麻xx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麻xx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事实部分。根据卷宗材料及起诉书内容,辩护人厘清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人麻龙x(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麻xx系兄弟,麻xx是麻龙x的哥哥。

麻龙x于x年x月x日注册成立山西金玖福珠宝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及另外一家名为山西展铭晟工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投资参与人杜xx、柴xx、李xx、侯xx、王xx、魏xx、曹xx、宋xx、王xx、张xx吸收存款590万元,对李xx以“黄金保管及委托租赁协议”吸收36万元,上述款项合计为626万元,前述款项的借款人均非山西鑫汇通实业有限公司及麻xx本人,故上述投资款及投资参与人均与麻xx无关。

2013年9月23日,麻龙x窃取麻xx身份证,在麻xx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代办公司在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厅注册设立山西鑫汇通实业有限公司,将麻xx登记为公司股东。

之后,麻龙x指使被告人张xx、王xx、闫xx以该公司名义向李xx、刘xx等54人吸收存款1703万元,起诉书认定,截止到起诉之日,鑫汇通公司返还投资人本息共计555246元。

2014年6月20日,麻龙x向案外人刘x借款500万元,麻xx向郭xx借款1900万元,共计2400万元作为首付款,以麻xx名义购买位于河南省洛阳市怡心苑小区商铺,再以向外出租商铺的经营模式盈利。

2014年底,鑫汇通公司运作出现问题,大面积停付投资人利息,麻龙x向麻xx求助,希望麻xx将怡心苑商铺抵押与投资人,麻xx对于麻龙x的吸收存款行为并不知情,并且在获得麻龙x尽快偿还投资人欠款以解除自己的担保义务的承诺后,于2015年2月10日开始,与投资人接洽、协商。

2016年8月,麻xx收到被告人王xx的短信,获知麻龙x的吸收存款行为涉嫌犯罪,并且在与怡心苑开发商多次交涉均无法办理产权证明的情况下,麻xx通过仲裁及协商途径,将已购得的怡心苑商铺全部退还开发商,已付首付款经开发商直接退还麻龙x及郭xx本人。

二、针对公诉人的起诉书,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公诉人指控麻龙x与麻xx合谋注册成立山西鑫汇通实业有限公司,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鑫汇通公司的成立,是麻龙x窃取麻xx身份证委托代办公司注册设立,麻xx全不知情,该事实有麻龙x、麻xx的供述、河南省洛阳市关林镇派出所身份证挂失、补办手续、鑫汇通会计高x的陈述、被告人张xx的供述予以证明。

2.公诉人指控麻龙x、麻xx在鑫汇通公司不能如期归还投资人存款时,二人向投资人谎称鑫汇通将吸收的存款用于投资怡心苑商铺,并与投资人签订借款抵偿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没有证据证明麻xx向投资人谎称将吸收款用于投资怡心苑商铺,也没有证据证明麻龙x将吸收款实际投资于怡心苑商铺。实际情况是,麻龙x向案外人借款500万,麻xx向村民借款1900万元,该购买商铺的行为是一个正常的民事行为,没有造成投资人存款的流失。

该事实有一下证据予以证明,案外人刘x的陈述、刘x与麻龙x的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凭证、麻龙x的供述、麻xx的供述、郭xx等人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怡心苑商铺开发商万家安公司向郭xx等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的退款凭证及该公司出具的关于麻xx购房款退还情况说明等证据。

3.关于起诉书的其他几个问题。第一,麻xx没有参与实施麻龙x及鑫汇通公司的集资诈骗行为,也没有合谋、配合、辅助等行为。

公诉人提交的起诉书亦明确了吸收存款行为,是麻龙x安排被告人张xx、王xx、闫xx等人实施,与麻xx无关;第二,购买怡心苑商铺的行为,是合法的商事活动,该商事活动的发起、运行、结束,每个环节都是合法合规,并且没有对投资人造成任何损失,不应被认定为麻xx的犯罪行为;

第三,起诉书指控的麻龙x以向洛阳市万家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为名,向投资人吸收存款的事实,亦无证据支持,投资人提交的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并非投资怡心苑商铺;

第四,麻xx确实与投资人接洽协商,但并未取得实质性的结果,麻xx本人并未在借款抵偿合同上签字盖章,该合同上的签章系麻龙x私刻、冒签。

上述内容有麻龙x、麻xx、张xx等人供述、怡心苑商铺开发商陈述、说明、借款合同等予以证实。关于借款抵偿合同的签章,辩护人申请合议庭调取洛阳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部管理部门的印章予以证明。

三、本案的法律关系。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麻xx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际也没有获利结果,行为上也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第二、本案是麻龙x的个人犯罪,鑫汇通公司只是麻龙x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且麻xx没有参与经营的行为,故公诉人指控的集资诈骗行为与鑫汇通公司无关,更与麻xx无关。

第三、辩护人尤其提请合议庭注意的是,麻xx所谓的后续处理行为(主要是与投资人接洽协商)是在麻龙x集资诈骗行为结束后才开始,并且,麻xx的后续处理行为是在其不知麻龙x涉嫌犯罪的前提下,被动的进行,也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故麻xx的后续处理行为与麻龙x的集资诈骗行为是完全割裂的两个行为,彼此没有关系。关于麻龙x的集资诈骗行为何时结束,辩护人认为应当以最后一个投资人最后一笔投资交付于麻龙x为节点,而不能简单的以投资人陈述及借款合同的日期来确定。

综上,被告人麻xx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及犯意联络,客观上没有吸收及诈骗行为,更无不法获利和配合、辅助的行为,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判决被告人麻xx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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