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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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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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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未受法律禁止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2)土地权属清晰、合法、无争议;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4)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及相关政策文件。

二、办理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需盖校对章

原件

含规划红线图,需在有效期内,原件和复印件

附坐标界址点,原件

1:500或1:1000,原件

1)法人或组织申请的,提供法人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明文件,同时提供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2)自然人申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书为原件,需盖申请单位公章,身份证明材料为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原件

该表由镇政府提供

原件

按实际情况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址://shenbao.d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1)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需在预约时段内凭申请编号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2)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需在预约时段内凭申请编号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提交纸质材料,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3)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1)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镇级属地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镇级人民政府后上报市局审查;

市局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与用地申请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具用地批文;

不予通过的,退件处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2)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与用地申请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不予通过的,出具盖有土地利用科公章的《退件告知书》,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

1)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2)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自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1)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镇级属地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镇级人民政府后上报市局审查;

市局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与用地申请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具用地批准文件;

不予通过的,退件处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2)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与用地申请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

不予通过的,出具盖有土地利用科公章的《退件告知书》,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4.领取结果。

1)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2)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的,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自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一号控股大厦三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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