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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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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湾区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个回答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符合当地和自治区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

2、有建设公墓的建设用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4、有建设公墓的必要经费;

5、公墓名称必须与其责任形式及其从事的经营项目相符合。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收复印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收复印件

区级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建设部门的规划批复、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使用批复、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属于占用林地的还需林业部门的批复等

建立公墓的联办(合作)协议(合同)

合作单位的营业执照;申办单位的验资报告证明;申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同时提供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民政部门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区民政部门接件受理核验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受理后,区民政审查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民政部门。

4.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经营性公墓批准通知》。

5.将办理结果寄回区民政局,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民政局业务科室自取《经营性公墓批准通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金湾区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金湾区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7年)

附件2“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10项“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实施机关由广东省民政部门下放到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7年)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2017年)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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