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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东莞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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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土地权属合法,无争议;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3)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

4)土地无查封无抵押;5)房产无查封无抵押(现状已建);

二、办理材料

正、副本

提供原件核对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本人签名及签上申请日期)(复印件);权利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提供原件核对。

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

法院查封过的土地。

提供原件核对,涉及委托的需提交。

地形图四至范围需标明宗地界址点及其坐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提供原件核对

提供原件核对

要求原件且盖公章

要求原件且盖公章

要求原件且盖公章

提供原件核对

提供原件核对

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网址://shenbao.dg.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申请人需在预约时段内凭申请编号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对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镇级属地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镇级人民政府后上报市局审查;

市局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出具《改变土地用途批复》,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不予通过的,退件处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镇级属地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镇级人民政府后上报市局审查;

市局在1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出具《改变土地用途批复》,由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与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不予通过的,退件处理并书面告知理由。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时间到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属地分局服务窗口自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礼宾路一号控股大厦三楼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5年)

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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