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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个回答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工程建设、改造、抢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4)若该行为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号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上传电子材料并确认。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行政许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4.窗口在作出决定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窗口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出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窗口在作出决定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中心科技馆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

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在城市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悬挂物等辅助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以及原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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