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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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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建设工程项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2)因市政建设、抢险救灾、安全生产等需要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

3)涉及安全方面的,且不具备消除安全隐患条件的;4)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缴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

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二、办理材料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账号

2.在线填报申请材料,上传电子材料并确认。

3.网上通过核准后将纸质材料递交至行政许服务中心办事窗口。

4.窗口在作出决定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通过窗口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出交申请材料。

2.受理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3.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4.窗口在作出决定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市政府行政中心科技馆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英德市规划和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地。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七千平方米以下的,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用城市绿地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

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14年修正)(2000年)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砍伐、迁移二十株(含二十株)以上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十株以下的,报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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