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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潮阳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汕头潮阳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个回答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办理材料

村(居)法人代表签名,所在地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审核意见

加盖公章

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证实意见

复印件加盖公章

国土所盖章

加盖公章

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由本人签名

复印件加盖公章

村民宅基地需要提供

村民宅基地需要提供

村(居)法人代表签名加盖村(居)委会公章(村民宅基地需要提供)

村民宅基地需要提供

复印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网址://cy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阳区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5.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

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网址://cy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申请

申请人潮阳区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阳区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6.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第四条?四、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2元/平方米。

2、耕地占用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免收,往宅25元/平方米,工业及其它50元/平方米。

3、耕地开星费:28元/平方米。

4、管理费:接潮阳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确定的分用途级别价及广本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核定标准计核,其中商业、工业用地按2.1%计核,住宅、福利事业按1.4%计核。

上述收费标准今后如有调整,按届时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附件1: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8......

标准......42......

附件2:

八等:

广东:汕头市(潮南区潮阳区澄海区)河源市源城区惠州市惠阳区揭阳市榕城区开平市梅州市梅江区清远市清城区汕尾市城区台山市增城市普宁市肇庆市鼎湖区珠海市斗门区江门市新会区

第四条?四、收费标准

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2元/平方米。

2、耕地占用税: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免收,往宅25元/平方米,工业及其它50元/平方米。

3、耕地开星费:28元/平方米。

4、管理费:接潮阳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确定的分用途级别价及广本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核定标准计核,其中商业、工业用地按2.1%计核,住宅、福利事业按1.4%计核。

上述收费标准今后如有调整,按届时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耕地开垦费按照如下标准缴纳(按照每平方米计):(一)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二)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

山区150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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