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沙渔业生产管理,维持南沙渔业正常生产秩序,促进南沙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及其所属的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海区局”)主管南沙渔业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沙渔船的组织管理。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条第三条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条南沙海域是指北纬12度以南我国南海断续线范围内的海域及岛礁。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五条凡赴南沙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条赴黄岩岛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条赴南沙海域作业的渔船应当申领《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领《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
(二)船舶技术性能状况良好,持有主管部门签发的与作业航区相适应的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
(三)刺钓、笼捕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88.2干瓦(120马力)以上;其他作业渔船主机功率在220千瓦(300马力)以上。
(四)按规定配置船用通信、导航、船位监控以及消防、救生、灯光声光信号等设备。其中配备短波单边带电台功率必须在100瓦以上。
(五)按标准配齐职务船员,指定专门的通信人员。上述人员须持有效的适任证书,熟悉国际、国内的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及南沙渔场作业的有关规定。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训练,持有《渔业船员专业训练合格证》。船长必须参加外海作业渔船船长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六)持有《出海船舶户口簿》和《出海船民证》。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条渔船申领《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应遵守《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同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国有渔业企业渔船填写《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报南海区局审批发证。
(二)港澳流动渔船向船籍港所在地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表》,经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南海区局审批发证。
(三)海南省除国有渔业企业以外的渔船,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表》,由海南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南海区局下达给该省的指标内审批发证,并报南海区局备案。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表》,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南海区局审批发证。
申领《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必须同时报送南沙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人员名单,并附上通讯实施方案、呼频表以及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等。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九条《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实行签发人制度。
《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由签发人对《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渔业船舶检验
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以及渔船必备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签发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后方可有效。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条凡到南沙生产的渔船必须实行编队生产制度。渔船在出航前须填写《赴南沙生产渔船编队报告表》,将船名号、计划出(返)航时间及编队指挥船船名号报南海区局。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渔船赴南沙生产必须严格执行进出港签证制度,向所属岸台报告进出港动态。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到南沙生产的渔船必须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并携带国际信号及可能进人的他国国旗;必须制定严密的通讯联络方案并严格执行。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三条各级渔业岸台应向南沙生产渔船公开安全呼叫频率,确保南沙渔业生产安全。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条编队指挥船在南沙生产期间每天必须与所属岸台保持通讯联络,定时报告编队船位及生产动态。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天须将所属渔船生产情况汇总,定时向南海区局报告。
国有渔业企业和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可直接将所属渔船生产情况报告南海区局。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五条渔船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断续线内作业,不得擅自进人他国海域。作业时,应主动与他国侵占岛、礁、石油平台保持适当的距离。
渔船在南沙生产期间应将生产时间、地点、鱼类品种、数量等如实填写在渔捞日志上,返航后将渔捞日志交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如实填报《南沙渔船生产情况表》,定时逐级上报至南海区局。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七条渔船在南沙发生涉外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如实向所属岸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案发时间、双方船名号、船位(经、纬度)、经过、隶属单位、船数和人数、伤亡及损失等。
情况危急时,可直接向南海区局岸台报告。南海区局应及时向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告。
渔船在南沙遇到外国船只围追、抓扣等挑衅活动时,应迅速脱离现场,并按规定报告情况和船位。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渔船发生涉外事件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应在6小时内核查有关情况并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向省级外事办报告同时,并报南海区局、南海区局应立即将情况上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九条赴南沙生产渔船可分别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申请南沙渔用柴油补助;国有渔业企业渔船可直接向南海区局提出申请。
申请补助的渔船须填写《南沙渔用柴油补助申请表》。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按规定对南沙渔用柴油补助申请报告及《南沙渔用柴油补助申请表》进行核实后,应按时逐级上报至南海区局。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申请南沙渔用柴油补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持有有效的《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
(二)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参加渔船全损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保险和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保险;
(三)具备申领渔用柴油补助的其他条件。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南沙渔用柴油补助按当年实际赴南沙生产的渔船船数、作业航次及耗油量进行分配,以实际耗油量为主。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三条南沙渔用柴油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四条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未经批准赴南沙海域生产的;
(二)虽经批准并持有《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但实际未赴南沙海域生产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捕杀、伤害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和破坏渔业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五条赴南沙生产渔船未按规定执行报告联络制度或不如实填写渔捞日志的,酌情调减对其补助。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六条渔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适当倾斜补助:
(一)长年坚持在南沙生产,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作出贡献的;
(二)在南海断续线内作业被周边国家扰袭或抓扣,能有理有节坚持斗争的;
(三)在南沙作业渔船因救助其它船只造成损失或多次积极救助遇险船只的。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七条南沙渔用柴油补助经费,由南海区局商有关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后进行分配,并由南海区局汇总《南沙渔用柴油补助发放表》上报农业部。
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南沙渔用柴油补助发放表》进行审批后,由财政部按各地设立的专门帐户下拨南沙渔用柴油补助经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八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南沙渔用柴油补助发放标准和数额。
南沙渔用柴油补助应及时、全额发放到渔民手中,并由收款人签名。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九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以及国有渔业企业应在收到南沙渔用柴油补助经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发放和渔民签收及使用情况报南海区局。
南海区局将南沙渔用柴油补助经费的发放情况统一汇总后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赴南沙生产渔船发生渔业涉外损失的,可分别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申请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
国有渔业企业渔船可直接向南海区局提出申请。
申请补助的渔船须填写《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申请表》。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按规定对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申请报告及《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申请表》进行核实后,应按时逐级上报至南海区局。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二条申请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受损渔船必须是赴南沙生产的渔船;
(二)受损渔船出海手续必须完备并持有有效的《南沙专项捕捞许可证》;
(三)涉外损失必须是受损渔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海断续线内南沙海域生产时遭周边国家抓扣、扰袭造成;
(四)受损渔船必须是在涉外事件发生时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在事后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南海区局,经南海区局调查核实的;
(五)渔业船舶所有人必须参加渔船全损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保险和渔船船东雇主责任附加南沙渔业生产涉外责任保险;
(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三条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以直接经济损失为补助标准。补助项目主要包括因发生涉外事件造成的船机、设备和渔具损失。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南海区局核查汇总南沙渔业涉外损失情况后,每年向农业部和财政部申报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经费,由财政部审批后按各地设立的专门帐户下拨。
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六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应以适当的方式,公布补助发放标准和数额。
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应及时全额发放到有关渔民手中,并由收款人签名。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省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以及国有渔业企业应在收到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经费后一个月内将经费发放和签收情况报南海区局。
南海区局将南沙渔业涉外损失补助经费的发放情况统一汇总后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八条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南沙渔业生产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南海区局和各省(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原有关规定同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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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单位可提出申请:(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2)建设占用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1)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2)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3)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4)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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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从事捕捞作业的申请人申领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持规定的有关材料,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其户籍或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至有审批权的渔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渔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如下:申请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提供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县级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审核后上报)→市级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或
选派学校: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受援学校: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支教教师: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丙方)为全面提高______省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简称“三区”)教师的整体素质和教学水平,提升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要求,经教育厅(局)选派, 学校 老师将在 从事支教工作。支教期为 学年,自___年___月起至___年___月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生理缺陷和疾病;2、工作认真负责,无不良嗜好和劣迹;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持有相应的安全作业证;5、经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二、办理材料除审批意见外其他内容填写完整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两份。大一寸免冠,2张,背面工整标注姓名,收原件。属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申请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提供成绩合格的试卷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一式两份。三、办理流程
金平区的第二批公租房申请对象:根据我区实际,本次承租金平区政府公租房对象为金平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金平区的第二批公租房申请时间:2017年11月10日至2017年12月10日前通过工作单位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017年金平区第二批配租公租房。金平区的第二批公租房申请标准及条件:(一)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区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
一、申请条件1、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2、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3、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二、办理材料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2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4、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人为渔船所有人,且是在其户籍(入会地、企业注册地)所在地提交申请的;2)具有符合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船网工具指标等合法指标来源证明;3)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等;4)符合渔业捕捞产业发展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合法、有效,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4)经考试合格(提供考试合格证明)。二、办理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免冠彩色相片一寸一张。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核对后退回。照片格式:JPEG尺寸要求:26mm×32mm像素要求
一、摆摊许可证怎么办理 摆摊不需要办理许可证,但是如果摆的是食物类摊位就需要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健康证一般是在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要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 二、摆摊许可证怎么办理的法律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经营活动
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办人领取申请表和资料,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卫生科审核人员,按照审查标准进行现场勘验审查,经验收判定是否合格; 3、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食品卫生科在2个工作日内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场验收; 4、审定,是否同意颁发许可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5、告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对符合标准的,登记、核发《卫生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去烟店所在县区烟草专卖局申请办理,有一个合理布局问题,正常办证费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范围如下: 1、新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企业或个人。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有哪些?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 1、首先填写好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表。 2、准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健康证。然后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绘制店铺的平面图。提交缴纳税费单据证明,证实自己所使用的水是正规自来水公司提供的。 4、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资料: (1)法律依据:《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一、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怎么办理 符合以下申请条件的单位,可以到当地公安交警大队办理危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1、车辆5辆以上; 2、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设施; 3、车辆要求安装行驶记录或定位系统(罐车应当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4、车辆驾驶员和装卸管理人员以及押运人员要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5、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危险品运输车辆需要哪些证件 1、交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携带以下材料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负责人及销售人员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经营场所周边及现场安全条件说明。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
具体问一下市场监督管理局
要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的,需要由企业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生产厂房的土地证、申请书等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
开工许可证怎么办理开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向有关单位提出办理申请;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等资料和证件;到主管单位办理手续;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工许可证怎么办理的法律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若当事人办理工业生产许可证,其应当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主管部门提出办理申请,并依法提交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生产厂房的土地证、申请书等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