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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潮阳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汕头潮阳区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个回答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1)房屋建筑安全,经营场所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2)旅馆位置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的仓库和加油站的距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3)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4)客房底层和楼层通道,以及可以爬越的客房窗户、门头窗有防盗装置,门窗牢固,房门安装暗锁;设有贵重物品保险柜;大厅、通道、出入口等重要部位应当按照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制定的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5)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经公安部检测合格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系统软件由公安机关免费提供;(

6)客房每张床位的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旅店业卫生标准执行;(

7)工商部门已核准相关变更项目

二、办理材料

交原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含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身份证验原件交复印件,违法犯罪前科材料等简历材料交原件及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交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预约及申请

申请人到潮阳区网上办事大厅进行预,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将采取治安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检查场地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将采取治安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包括:检查场地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等)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中华路278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

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申请经营旅馆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具备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制度。工商、旅游、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馆业的管理工作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八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合并、改变名称、改变内部结构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经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旅馆停业、转业的,应当在停业、转业前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交回原核发许可证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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