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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因私出国护照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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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因私出国护照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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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事前往外国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 1 1 纸质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表格下载 表格下载 2 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无 1 0 纸质 企事业单位(其他) 3 《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1 0 纸质 申请人 4 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交验原件。 1 1 纸质 行政机关(云浮市公安局) 5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

2、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1 1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6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含)以上居住证 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满一年(含)以上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省内非本市户籍人员需交验原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1 1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机关)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暂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因私出国护照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罗定市万汇广场E栋(广东省罗定市S352线原粤西农产品交易市场)

五、办理时限

10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罗定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环节 受理后缴费。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加注、延期、加页、合订 收费标准 20元每个项目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0】293号 《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你部《关于申请调整护照收费标准的函》(公境〔1999〕15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

因丢失要求补发护照收费加倍,每本400元。

二、取消办理护照申请手续费。

三、护照加页、合订、加注、延期的收费标准仍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规定外,公安部门签发护照不得向申请者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收费项目2 收费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收费标准 每本200元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0]293号 一?鉴于新版(97版)护照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本(92版)护照均有提高,护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增加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护照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100元,调整到每本2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以及新技术开发研究等各项费用)。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由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7年)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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