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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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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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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3)未受法律禁止的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

4)权属合法,无争议5)申请用地资料齐全。

二、办理材料

申请书内容包括竞得方式(挂牌、拍卖)、竞得时间、土地面积、坐落要与成交确认书必须一致,申请日期有效。

要提供原件,经对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方可收取复印件。

要提供原件,经对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方可收取复印件。

要提供原件,经对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方可收取复印件。

要提供原件,经对比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方可收取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检查是否与营业执照法人一致,公章清晰。

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要提供原件,经对比与原合同二十一页全部一致,没有任何页数和附图缺漏,并加盖公章方可收取复印件。

一般缴款通知书复印件、出让金发票复印件、契税发票复印件,三种票据的收件顺序是收取一般缴款通知书,再收出让金发票,最后是契税发票,复印件必须都加盖申请人的公章,所有的票据的日期和公章必须清晰可见。

1、一般缴款通知书上面的银行收款章,收款章加印的日期必要清晰可见,以便用于判别到账日是否有超期,关于判别是否超期,可通过成交确认书复印件上面表述的时间来判定,一般原则上是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天内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如一般缴款书上面银行收款章的日期超出了30天的时间,则属于超期,需申请人提供滞纳金的一般缴款通知书及相应的发票。如没有缴清滞纳金,则不能申请办理该项业务。因此一般缴款通知书上面的银行收款章时间务必要十分清晰可辨。

2、出让金发票全额要与成交确认书总价款一致,如有滞纳金,也需提交滞纳金发票。

3、契税发票需审核全额要与成交确认书总价款一致。

与原件一致,请注意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文件中规定的有效建设期,如果超过建设期限的,则不能收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收取原件一份,盖章清晰。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高新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自行递交材料的申请人,需选择自行到中心领取办理结果或选择市内免费、市外自费快递方式领取结果。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相关批准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国有建设用地批文;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高新区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已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当事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和他项权利证明书,办理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登记办法》(2008年)

第五十三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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