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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开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封开县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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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才可申请:

1)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要求;

2)符合经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乡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企业登陆//wsbs.fengkai.gov.cn/portal/index.action进行网上填报。

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一、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企业登陆//wsbs.fengkai.gov.cn/portal/index.action进行网上填报。

网上填报通过后,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核验原件。申请人到肇庆市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核验材料。

三、递交申报材料。办理人持“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肇庆市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四、领取办理结果。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旧证书(用于换新证书或增项资质打印,新申请企业、报部审批企业免)到办事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封开县江口镇县府旁行政服务中心(和富花园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封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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