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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木材运输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个回答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木材来源合法;(2)经过木材检疫合格;(3)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制成品的;(5)凭证运输木材的范围:木材类:原木、原条、锯材、枝桠材、商品新材;

半成品类:单板;大径苗木类: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采挖移植树木;进口木材:进口木材需再次运输的;其他类:木片、木炭、未经加工的树兜(桩)。

二、办理材料

以下情况需要提交合法来源证明: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变卖、拍卖的木材提交处罚决定书或判决书;经合法买卖的木材需运输的,应提供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

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供有关进口许可证明;运输木材属国家保护野生植物的,应提供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集证;

属松材线虫病役木调出县级行政去进行除害处理的,提供《松材线虫病役木检疫处理通知单》。

非检疫对象除外。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木材经营、加工单位需提交工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的。

木材运输至终点后需转运的。

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wsbs.gddongyuan.gov.cn/portal/index.action)注册并登陆申办系统;

2.申请人在线填写业务表单或上传电子材料并提交申报;

3.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提出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4.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如果是不予受理或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并退回申请人申办系统;

5.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申办系统。

6.事项承办单位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把审批结果交给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行政审批事项所需申请材料。

2.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范围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3.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登记并开具材料接收通知书给申请人。

4.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意见。

5.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开具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料通知书给申请人。

6.事项承办部门依法审批申请材料。

7.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源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建设二路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丰江林业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1年)

全文条款见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

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五条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七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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