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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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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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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6)经考试合格。

二、办理材料

本表用A4纸打印,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内容填写完整,字迹工整清晰。

证件两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大陆地区非东莞户籍人员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证件复印在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港澳居民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证件复印在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港澳居民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证件复印在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驾驶证准驾车型需C1或以上。证件正、副页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港澳居民申请办理时需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由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或东莞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证明材料有效期为开具后1个月内。需加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

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

没有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需要提供。证件应为由我市核发的证件,且取得相应资格2年以上。证件复印在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

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在核发新证件时回收。

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但未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的需要提供。学籍证明需要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不包括结业证或专项培训证明,可为中专、大专等毕业证书。

若遗失毕业证书,可提供毕业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但需具有学历证明内容、开具人员联系方式及加盖毕业学校公章。如证书文件为非中文表述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公证的证书翻译文本。

证件复印在A4纸上,复印件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原件核对后退回。

培训证明包括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教学日志等。需加盖“该资料由本人提交,承诺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承担一切责任”,提供人签名与日期。

可通过查询能出具《广东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照片校验回执》的照相馆名单。

彩色相片,用于张贴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照片栏上。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备齐相关资料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交资料办理,窗口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采集申请人指纹,并在报名系统录入相关报名信息,予以正式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根据受理决定和考试安排,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考证》。申请人按照《准考证》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按时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现场公布。

4.领取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符合审批条件且考试合格人员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出重新约考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进行预受理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采集申请人指纹,并在报名系统录入相关报名信息;

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不予预受理,告知不予预受理原因。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预受理。

预受理资料需在考试前10个工作日提交到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进行审核。收到考生信息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做出受理决定。

3.审查。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人员根据受理决定和考试安排,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准考证》。申请人按照《准考证》的时间、地点等要求按时参加考试。

考试成绩现场公布。

4.领取结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人员对符合审批条件且考试合格人员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考试合格人员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后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结果。考试不合格人员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向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窗口提出重新约考申请。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寮步镇西南路(同济光华医院对面)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一?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5号)规定,结合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我省向参加道路旅客运输考试、道路货物运输考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考试的考生收取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58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162元/人次,合计220元/人次(含上缴国家部分)。

一?新(换)发、遗失补发IC卡及外省籍营运班车进出广东进站记录卡换(补)发按每张20元标准收费(详见附表)。

八、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2017年)

第八条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2017年)

第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修改)(2004年)

第二十三条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6号修订)(2017年)

第八条(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2017年)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或者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2017年)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2017年)

第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安排考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年交通运输部令第52号)(2017年)

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已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员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2017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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