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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东莞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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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2)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兔产地检疫规程》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厅东莞分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当日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立即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现场检疫。当场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官方兽医到现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东莞市动物检疫申报点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立即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现场检疫。当场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官方兽医到现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大岭山信立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内

五、办理时限

1(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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