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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阳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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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惠阳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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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地检疫: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临床检查健康;(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2.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1)来自非封锁区;

(2)临床检查健康;(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3.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2)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5)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4.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2)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3)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二)屠宰检疫:1.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2.屠宰检疫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1)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前述第(一)项第4规定的条件。

3.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二、办理材料

正确填写,与实际情况相符

场方对进入定点屠宰场供屠宰动物的

进入定点屠宰场的动物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进入屠宰场前核查并回收(目前为猪、牛、羊)

进入定点屠宰场的动物所附具的,进入屠宰场前核查并回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请前往窗口办理此项业务。

窗口办理流程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一)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三)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四)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受理申报的,应当填写受理单,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输入地隔离检疫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

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府东南街11-2号五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阳区畜牧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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