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潮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潮州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个回答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1)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种畜禽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动物诊疗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并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3)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配置机动消毒设备;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

二、办理材料

需加盖公章。

1.通过窗口提交的:如.经办人为法人代表的,持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领取证书时应交验原件。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需有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注明与原件相符。

注明与原件相符。

防疫技术人员学历、职业资格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wsbs.chaozhou.gov.cn/)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发放《收件回执》。市农业局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收到《收件回执》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

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2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潮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中段凤新大厦9楼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农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2012年)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2015年)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7号)(2010年)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