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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清城区《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问题描述

清远清城区《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安装使用证》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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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方可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申领《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使用证》(在实际工作中,警车、公安消防部队的消防车可以通过核发车辆号牌加以管理,为简化手续,不再申领《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使用证》)。

其中救护车为急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用于抢救为重病人或处理紧急疫情的专用车辆;工程救险车为防汛、水利、电力、矿山、城建、交通、铁道等部门用于抢修公用设施、抢救人民生命财产的专用车辆和现场指挥车辆。

二、上述车辆的颜色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安装的警灯须符合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安装的标志灯具须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13954-2004)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清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考试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机动车驾驶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考试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机动车驾驶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安部门服务窗口或业务科室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交警支队办证大厅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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