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五)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1)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a)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b)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2)具备以上(一)、(二、(三)、(四)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二、办理材料
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
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
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原件核查后退回,收取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
加盖单位盖章。
原件审查,提交复印件。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进行审查,由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及局领导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按业务流程规定的时限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进行审查,由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及局领导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条件的,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湛江市赤坎体育北路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2004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014年)
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三点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一)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二)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以及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三)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四)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五)同时从事多项业务,且其相应的证件有效期不一致的,以有效期较长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2016年)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2016年)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属于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2016年)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
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
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
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2016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十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物品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等证明。
2.能证明科研、军工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以及书面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3年)
第二十五条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执行日期:2019-11-28 颁布日期:2016-04-11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无二、办理材料无三、办理流程无四、办理地点省公安厅集中办事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五、办理时限六、办理机构省公安厅七、办理费用该事项不收费八、法律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一、办理条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
最近有很多人想小编咨询关于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流程、材料等等,小编收集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接下来和小编一起看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理需要些什么吧。一、办理条件1、车辆所装载货物须是合法装载的不可解体货物。2、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的核定载质量。3、车货总质量和轴载质量不对公路、桥梁的安全造成危害。4、车辆装载后的总高度,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不得超过5米,三、四级公路不得超过4.5米(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4)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5)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6)经考试合格。二、办理材料本表用A4纸打印,必须用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市分厅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窗口了解报名条件并提出申请。2.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向广东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深圳(梅林)考试中心提交申请材料。3.受理考试中心收取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补充后再提交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航货运局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
(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
办事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发证监督电话:0794-8252637责任部门:交通局办事地点:交通局联系方式:8223623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办理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持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2年以上;4、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化学危险品基本知识、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和设备的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申请条件a)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b)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c)春节期间零售点、城市长期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d)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一)使用单位许可1.提交资料符合要求(可实物检查)。2.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二)人员资格许可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3.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条件的要求;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6.具体条件及考核要求见相关的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二、办理材料(一)使用单位许可1.组织
本级行政区域内申请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对河-道防洪、河势稳定、河水水质构成影响;不妨碍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及其日常管理工作;有影响的,能够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二、办理材料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4、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情况及建设项目的防洪标准与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4条: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英德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二、办理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提供电子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可免于提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原件1份三、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在网上申请,录入申请信息;2、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申请,递交申请材料;3、受理窗口当场作出受理决定;4、审批;5、审批通过,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不通过,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窗口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受理窗口申请,递交申请材料;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二、
1、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2、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3、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进行建设或用作堆场、施工作业面、停车用途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4、按要求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办理材料针对规划许可延期的项目。针对规划许可延期的项目。针对规划许可延期、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临时建设的项目,收原件,报告需加盖测绘单位出图专用章。针对违法建设补办规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者可以提出申请: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因工程建设需在金平区、龙湖区市级管养的公共绿化带开设出入口的单位和个人。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1)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公共绿化带开设出入口;(2)须提供规划部门同意的意见;(3)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4)涉及影响公交车辆行驶停靠站点的,须征得交通运输部门的同意;(5)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二、办理材料原件加盖
申请条件a)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b)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c)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申请条件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3条《国家林业局公告》(2016年第12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项目服务指南第8项数量限制二、办理材料三、办理流程办理流程形式审查——纸质审查——现场踏勘——审图——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