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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真实案例看网络赌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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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真实案例看网络赌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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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获利惊人仅案发前三个月内赌博系统后台中固定的数据,嫌疑人用于接收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额即高达15亿元。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苏星、邓博二人不满足于仅将网站接入他人研发的赌博系统。

从2013年起,两人在原赌博网站的基础上,开始筹备建设“欧博”赌博系统。

欧博赌博系统于2015年1月正式上线。欧博技术维护团队起初在台湾,后迁至菲律宾,视频基地位于菲律宾马尼拉,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

赌场的形式是在菲律宾等地租一间摄影棚,摄影棚里的摆设与实体赌场是一样的,有赌桌、有荷官发牌,只是没有实际的赌客。

摄像后,视频会通过网络传输出去,实际的参赌人通过网络进行赌博。为了缓解视频传送的延迟,苏星、邓博又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在上海租用了服务器,用于视频加速服务。

苏星、邓博作为赌场的最上级,负责制作赌博视频,传输至赌博系统中,然后接入网络。他们的获利手法有两种:一是将赌博系统租给其他人,承租者成为苏星、邓博的下级,再由下级招揽客人参与赌博。

苏星、邓博的下级不仅有一级代理的情况,还有多级代理的情况,然后苏星、邓博向系统的下一级(接入系统的网站)收取租金;

二是拆账的模式,就是按照庄家的输赢,苏星、邓博按照3%的比例提成。庄家赢了钱,苏星、邓博就从赢的钱当中获利3%。

这套系统有专门的技术团队负责建设及运行维护,同时负责将欧博系统接入到各个网站和网络的接入点。

系统采用多层级运营模式,每场赌局都通过网上投注和银行账户资金结算的方式进行运作。网站人员构成呈“树状”组织结构,等级由上到下依次为“股东”“总代理”“地区代理”“二级代理”和“会员”,成员之间互不相识,各自发展自己的赌盘。

各级代理都持有一个6位数的代理账号,要想获取更多利润,必须不断发展“下家”,级别越高,能开设的赌博账号就越多,从赌注中分获的利润也越大,这刺激着参赌人一方面沉迷于赌博,另一方面则积极发展下线,成为级别更高的庄家。

截至案发,欧博系统同时上线的人员均保持在五六千人左右。

在网络赌博运营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头脑灵活”的人看到了“商机”。同案被告人萧某、何某等人就专门开设了“资金兑换店”,利用收购来的以他人名字注册开户的银行卡,为苏星、邓博赌博集团在内地收取的赌资进行接收、流转和兑换。

经司法审计,仅案发前三个月内赌博系统后台中固定的数据,苏星、邓博在管理经营网络赌博时,用于接收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总额就高达15亿余元。

(嫌疑人为化名)

案后说法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张云龙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赌博这种新型犯罪活动也迅速蔓延,而网络赌博的隐蔽性强,危害性非常大,参赌人几乎没人能全身而退。

在短短数天时间里,那些幻想着一夜暴富的人最终大多都倾家荡产,一些人因欠了一身赌债,不停地参与赌博来争取“翻身”的机会,结果却是越输越多。

此案案情比较复杂,涉案人员众多,且分属不同地区,主要犯罪嫌疑人苏星还是香港居民,在办理过程中还需要注意法律适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等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终端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

与此同时,对参与赌博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治安处罚;对明知庄家、赌头等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

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对以赌博为诱饵,骗取投注款潜逃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文系转载,仅供普法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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