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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院 ] 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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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高院 ] 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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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3日,康某入职某家具厂。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

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经司法鉴定,康某持有的《计件工资确认书》中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某(系家具厂负责人)”的形成时间,先于《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工作成果等内容。

自2013年以来,康某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

【裁判结果】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康某存在篡改重要证据并在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而且,康某亦确实存在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的情形。

对于康某所提交的证据以及据此主张的诉讼请求均不予采纳,对经家具厂确认的工资数额予以确认。同时,中山中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认定康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对于引导劳动者诚信诉讼具有警醒作用。

七、岑某诉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快递小哥自带车辆的油耗未约定的由公司负担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岑某自带车辆担任某快递公司的二程接驳员。快递公司因岑某未按要求更换车辆而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12月,岑某认为劳动报酬被恶意拖欠申请劳动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支付工资差额2.7万元、经济补偿10.3万元并请求某快递公司负担2.5万元车辆油耗。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基于运输安全考虑,对运输车辆使用年限有特殊要求,岑某未按要求更换车辆存在过错。

快递公司长期未足额支付工资也存在过错,双方虽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说法不一,但可视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快递公司应支付岑某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负担岑某自带车辆工作所产生的2.5万元油耗支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仅提供劳动力。本案劳动者不仅提供劳动,还自带用于完成快递工作的机动车作为生产工具。

在双方未约定对车辆油耗应如何负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负担劳动者的车辆油耗开支。八、谢某诉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应正确计付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及生活费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谢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任点心员工,月工资5800元。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通知谢某2020年2月1日起暂时不到单位上班,同年3月10日又通知谢某解除劳动合同。

谢某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提出餐饮公司支付2020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工资(含生活费)及赔偿金等请求。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餐饮公司停工、停产第一个月,谢某可获该月正常工资5800元。

此后,餐饮公司仍未安排谢某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谢某因餐饮公司停工、停产而未上班的2020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41天),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谢某的生活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分段向员工支付工资及生活费,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正常工资,超过该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本案对稳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具有导向作用。九、朱某诉某创意公司劳动争议案——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应从宽把握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5日,朱某从某创意公司处离职,于2020年4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以超过一年仲裁时效驳回,朱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相关劳动权利。

为此,朱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后为东莞某酒店的员工,该酒店从2020年2月6日起被相关部门定点为隔离酒店,从该日起至2020年4月13日因疫情政府征用期间员工被要求不能外出。

【裁判结果】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申请仲裁的时效应自其于2019年2月15日从创意公司离职起计算一年。但是,朱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13日因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仲裁期间应中止。

上述期间仲裁时效发生中止并从2020年4月14日起继续计算。朱某于2020年4月20日提起劳动仲裁,在扣除中止期间后未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判决支持朱某相关诉请。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一些劳动者因受疫情防控影响,对发生的劳动争议客观上无法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在此情形下,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应认定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继续计算。

十、万某诉某市政府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决定案——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万某于2002年2月1日出生,2017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作业员。2018年1月5日22点下班后,万某拿白电油擦手后,打算点烟时,不慎引燃白电油导致被烧伤。

万某父亲向某市社保局提出申请,请求责令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社保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公司支付万某一次性赔偿。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政府撤销社保局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万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本案万某下班后洗手属于收尾性工作;由于未成年对白电油危害性及如何安全使用认知度不高;用人单位对易燃易爆的高危险白电油的管理和使用缺乏有力监管,依法应向万某支付一次性赔偿。

二审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恢复某市社保局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的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均课予用人单位雇佣未成年人的特别严格责任。本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有社会指引作用。

来源:广东高院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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