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发布的十大案例,是从北京市三级法院2012年终审审结的万余件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出的。入选的十个案例中,著作权案件有五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有四件,专利权案件一件。
随着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及商业品牌竞争得到普遍重视,新的利益形态和主体不断产生,市场格局更加复杂多样,行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作用日益突显,社会对此给予的期望和关注也在不断提高。
此次发布的案例中,“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位列十大案例之首,法院最终突破商标法的定额赔偿最高限额,对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并对侵权人采取了民事制裁措施。
本案审理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市场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在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中,法院的裁决既积极鼓励企业技术中立与发展,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了明法析理,该案的审结预示,在互联网时代,各方利益主体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和义务边界是极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亦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
《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中,北京法院首次对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作出侵权认定,该案的审理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受到法学界、美术界、摄影界的广泛关注。
此次十大案例发布是北京高院自2002年以来连续第十一年发布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发布,生动地向社会展示了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的新进展,对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进首都知识经济发展都具有积极的影响。
另据了解,北京法院2012年知识产权案件仍保持较高的增长势头,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庭全年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1300余件,同比上一年增长了17.7%,其中著作权案件6390余件,约占56.5%。
在受理的各类案件中,与网络传媒、品牌保护有关的案件增长速度最快,且呈现出类型新颖、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点。
案例一:“宝马”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德国)宝马股份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世纪宝驰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宝驰公司)
被告:李*芝
被告:**方拓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方拓公司)
【案情】
**公司在中国拥有注册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的“BMW”、“”、“宝马”、等商标及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的“”商标。
**公司在李*芝的店铺买到了被控侵权服装产品,该服装上载明**宝驰公司为生产商,并标注“”、“FENGBAOMAFENG及”、“丰宝马丰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在**宝驰公司的网站及店铺上亦显著标注“FENGBAOMAFENG及图”等标识。
**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宝驰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宝驰公司在其生产的服装、服装吊牌、服装包装袋、宣传图册、网站等处,突出使用“”、“FENGBAOMAFENG及”、等标识,与**公司的“”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其在服装吊牌、网站、宣传图册等处使用“**世纪宝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意在利用**公司的商誉牟取非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宝驰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加之**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亦支付了合理费用,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对**公司关于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同时,对**宝驰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民事制裁措施。
【点评】
本案是2012年北京法院判决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通过审理,法院再次明确:权利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人大量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且侵权的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时间长、范围广、获利巨大,远远超过权利人的索赔请求,为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实现,加大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突破商标法规定的50万元赔偿额的限制,并且,在行政机关未进行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该案表明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二:韩-寒诉百-度文库侵害著作权案
原告:韩-寒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
韩-寒称其在百-度文库中发现多个网友将其代表作《像少年啦飞驰》(简称《像》书)上传至百-度文库,供用户免费在线浏览和下载。
韩-寒在多次致函**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而**公司消极处理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关闭百-度文库,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5.4万元并承担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寒对《像》书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公司为网络用户上传、存储并分享《像》书文档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对韩-寒就《像》书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损害。
**公司的帮助行为为《像》书侵权文档的广泛传播提供可行性和便利条件,其行为与韩-寒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司明知百-度文库中的《像》书文档侵权,但结合百-度文库的客观现状、韩-寒及《像》书的知名度、韩-寒与**公司就百-度文库引发纠纷及**公司对侵权行为的预见水平和实际控制能力等因素,对因显而易见应当知道的侵权文档,**公司未予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
据此,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800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点评】
百-度文库自2009年开设以来,围绕著作权问题一直纠纷不断。该案是作家维权联盟就百-度文库中存在大量作家作品而与**公司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典型案件。
该案的裁决既积极鼓励企业技术中立与发展,也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做到明法析理。在双方当事人知名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情况下,此案对其他作家的后续维权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本案的审结预示,在互联网盛行的时代,各方利益主体自觉维护和划定权利和义务边界是极其重要的,在充分享受网络技术成果时,亦要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新客体的保护。
案例三:《次仁卓玛》摄影作品著作权案
原告:薛*克
被告:燕*娅
被告:**翰海拍卖有限公司(简称**拍卖公司)
【案情】
原告薛*克为摄影家,被告燕*娅系油画专业创作者。薛*克在其于1997年出版的个人摄影集《藏人》中收录了摄影作品《次仁卓玛》。
2007年5月,燕*娅油画作品集《娅娅山上的故事》一书收录了油画《阿妈与达娃》(注明:160×130cm2006)。
将《次仁卓玛》与《阿妈与达娃》进行比对,两幅作品表现的画面主体均为一名坐在房间内哺乳孩子的藏族妇女,二者在整体构图、场景布局、人物细微的姿势、神态、服饰特征以及物品摆放、光线明暗的处理等方面均相同,只是油画的画面较为模糊。
薛*克认为燕*娅的油画《阿妈与达娃》系擅自对其摄影作品进行的演绎,且燕*娅还对上述油画进行展览、出版和拍卖,侵犯了其对《次仁卓玛》作品的改编权,要求燕*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并收回已拍卖成交的侵权作品、予以销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对比,燕*娅的油画与薛*克的摄影作品存在高度相似。薛*克的摄影作品在先发表,燕*娅创作涉案油画时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
认定燕*娅在绘制涉案油画时参照了薛*克的摄影作品,不仅参照了薛*克作品的主题,还使用了薛*克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燕*娅的涉案行为属于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将作品由摄影作品改变成油画的行为,构成了对薛*克摄影作品的改编。
燕*娅并未取得薛*克的许可,且将改编后的油画作品用于展览、出版并对外拍卖,亦未向薛*克支付报酬,故侵犯了薛*克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据此,判决燕*娅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油画、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二审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点评】
本案系北京法院对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作出侵权认定的首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受到了法学界、美术界、摄影界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通过该案的审理,法院明确了未经许可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在油画中使用摄影作品具有独创性的画面形象并对油画进行商业使用的行为,构成对摄影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属于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该案的裁判不仅保护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规范美术界从业者的创作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
案例四:“舟山带鱼”证明商标案
原告: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简称舟山水产协会)
被告:**申马人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人公司)
被告:**华冠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
舟山水产协会为“舟山带鱼ZHOUSHANDAIYU及图”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带鱼(非活的)、带鱼片。
舟山水产协会在华冠购物中心购买到**人公司生产的“小蛟龙牌舟山精选带鱼段”一袋,该产品外包装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同时有“小蛟龙及图?”标记,原料产地为浙江舟山。
在向**人公司、**公司发出警告函无果后,舟山水产协会诉至法院,认为“小蛟龙牌舟山精选带鱼段”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舟山带鱼”字样,容易造成公众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带鱼”商标系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该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于其商品并非产于该地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商品上标注该商标的,有权禁止,并依法追究其侵犯证明商标权利的责任。
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舟山精选带鱼段”虽与涉案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其中包含了涉案商标,且以突出方式进行标注,会使相关公众据此认为涉案商品系原产于浙江舟山海域的带鱼,在被告不能证明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原产地为浙江舟山海域的情况下,其在涉案商品上标注“舟山精选带鱼段”的行为,不属于正当使用,侵害了舟山水产协会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判决**人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3.5万元。
【点评】
本案主要涉及证明商标的保护问题,确定了证明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边界及禁用边界,合理界定了作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合理使用范围,社会影响较大。
通过该案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予以明确指引,对我国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保护具有重要影响。
案例五:两个“途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途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途牛公司)
被告:**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天下公司)
【案情】
**途牛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18日,系“”、“”、“”、等多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天下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9日,成立时的名称为“北京三和致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年10月19日,更名为“**天下公司”。
**天下公司自称为“途牛”,在进行招聘咨询时称其为**途牛公司的分公司、在与票品供应商沟通合作时声称其与**途牛公司或途牛旅游网有关联。
**途牛公司认为:**天下公司的上述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请求判令**天下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途牛”的企业名称、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宣称与**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下公司在其经营的销售旅游票品的“票务天下系统”网站中,单独使用“途牛”文字对其所提供服务进行表述,侵害了**途牛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途牛公司和**天下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竞争关系。**天下公司在洽谈票品业务合作时,谎称其与途牛旅游网有关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天下公司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途牛”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途牛”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且对外宣称其与**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判决**天下公司停止在商业活动中宣称与**途牛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在从事与**途牛公司“途牛”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停止使用含有“途牛”文字的企业名称;
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等。
【点评】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更充分的司法救济,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
在品牌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当今社会,许多经营者为了能较快的创造经济效益,采取各种手段使自己与名牌挂钩,有的甚至采取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的典型性在于对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该案对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使用、保障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六:保鲜盒“容器盖”发明专利权侵权案
原告:**仕厨房用品株式会社(简称**仕株式会社)
被告:**美之扣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扣公司)
被告:**惠买时空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时空公司)
【案情】
**仕株式会社系名称为“容器盖”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在“UGO优购网”以298元购买了“超人气美之扣保鲜收纳盒30件组”,优购网网站显示“超人气美之扣保鲜收纳盒30件组”累计售出7508件。
原告认为该收纳盒盖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相应的模具和专用工具,删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产品的宣传内容、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及合理费用5399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部技术特征,即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销售商在知道其销售或许诺销售的产品系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的停止侵权措施,仍然实施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并且也未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难以认为其属于善意销售商。
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涉案美之扣保鲜收纳盒盖,侵犯了原告涉案专利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点评】
保鲜盒是人们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日用品,但是,这样一个小小的保鲜盒也蕴含着发明专利。该案涉及的发明专利“容器盖”可以适用于不同尺寸大小的保鲜容器,解决了无盖保鲜容器的保鲜防漏的问题。
本案销售商采用时下流行的网络销售方式,但是,在收到专利权人律师函后,销售商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的措施,导致侵权事实及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销售商也承担了部分侵权赔偿责任。
该案虽然仅仅涉及“容器盖”,但因其销量大、应用范围广,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被告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侵权行为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及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了30万元的较高赔偿数额。
案例七:**软件著作权案
原告:**公司
被告:**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达公司)
被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信息公司)
【案情】
**公司系各版本MicrosoftWindowsServer和SQLServer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公司认为,**智达公司和**信息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商,未经**公司授权,擅自在其**大厦总部以及全国各分公司的相关计算机上安装并商业性使用了涉案软件,侵害了**公司享有的计算机软件复制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依**公司申请对**智达公司和**信息公司的经营场所及其托管的服务器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查封和证据保全,证据显示:**信息公司复制并商业性使用了上述涉案计算机软件,**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信息公司复制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智达公司的计算机中并未安装涉案计算机软件,**公司主张其侵害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具体赔偿损失依据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
据此,判决**信息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支出8000元。
【点评】
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侵害著作权问题,计算机软件案件在主体、客体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举证与传统著作权案件相比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隐蔽性。
该案审理中,法院及时有效地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准确进行侵权判定,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当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全面应用、深入发展过程中,计算机软件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彰显。
正确处理好该类案件,对维护软件开发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促进软件行业和谐发展、有序经营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八:“狼-蛛(Tarantula)”魔术作品著作权案
原告:YigalMessika
被告:**爵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被告:杨-琦
【案情】
原告系以色列公民,职业魔术师。2008年3月,原告设计一种名为狼-蛛(“Tarantula”)的魔术道具。通过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可以实现将物体悬浮,并通过指法及形体,辅之转移观众注意力等表演技巧,实现魔术艺术效果。
为表现该套魔术的手法和艺术效果,原告在他人协助下摄制了一张DVD,记录了原告对狼-蛛道具的操作和演示、狼-蛛魔术达到的艺术效果、观众对狼-蛛魔术的热烈反应。
还设计了狼-蛛道具的包装盒、狼-蛛DVD的包装彩页。原告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两被告销售的狼-蛛DVD及道具,均为非法复制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16.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表演的狼-蛛魔术有一定的独创性,整体上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魔术作品,原告是魔术的表演者,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是涉案狼-蛛魔术作品的作者,对涉案狼-蛛魔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狼-蛛DVD记录了原告在街头与观众互动表演狼-蛛魔术的场景以及原告在室内揭秘、示范狼-蛛魔术的场景,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狼-蛛魔术是其中包含的独立作品。
由于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的行为,是对以狼-蛛DVD为载体的整体作品的使用,而不是脱离整体作品单独使用狼-蛛魔术作品的行为,即便原告享有狼-蛛魔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亦无权主张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狼-蛛DVD的行为侵犯了其对狼-蛛魔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提出的与狼-蛛魔术作品著作权有关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是国内首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魔术作品著作权案。将魔术作为作品给予保护,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特色,世界上少数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该案通过对魔术特点的分析和对《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的把握,初步厘清了魔术作品保护的内容,明确了魔术作品的内涵和保护范围、魔术作品作者身份的推定规则、魔术作品作为电影作品中“小作品”时的维权规则。
此案的审理丰富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司法实践,对魔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起到推动作用。
案例九: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案
原告:中国**报业总社
被告:**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图书大厦)
被告:**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音像公司)
被告:**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
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创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套广播体操”。原告通过与国家体育总局签订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并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图解手册DVDCD》。
其中DVD、CD的主要内容分别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演示教学片和伴奏音乐。被控侵权DVD《第九套广播体操》由**音像公司出版、**公司总经销、图书大厦销售,内容亦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教学示范片,但讲解示范人员与授权出版物不同,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设计编排、伴奏音乐、口令以及相关音像制品所享有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且本质上属于思想而非表达,故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鉴于此,单纯示范、讲解或演示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以及录制、发行相关教学示范录像制品的行为并不构成侵害著作权。但被控侵权DVD使用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被告**音像公司、**公司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点评】
本案系我国法院对于体育动作是否享有著作权问题的首次认定,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案的关键在于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对伴奏音乐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
广播体操本质上属于一种健身方法、步骤或程序,而方法、步骤和程序均属于著作权法不保护的思想观念范畴。因此,法院认定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动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但是,被控侵权DVD使用第九套广播体操的伴奏音乐,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构成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和伴奏音乐录音制作者权的侵犯。
体操、瑜伽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莫衷一是,该案的审理为我国著作权法对该类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案例十:“法国公鸡”商标侵权案
原告:**会社迪桑特
被告:**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网公司)
被告:**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案情】
**会社迪桑特在第25类运动鞋、运动服等商品上注册了商标。****公司经营“嘀嗒团”网站,其与**网公司签订《推广合同》,由****公司提供限时团购平台,为**网公司推广“LECOQSPORTIF”品牌的运动鞋。
****公司在嘀嗒团网站上发布了以下团购信息:“今日团购:……99元包邮抢购原价480元走秀网法国公鸡LeCoqSportif旅行鞋一双。
100%正品保证!……商家将于团购结束后48小时内发货,有关产品咨询和发货的问题请拨打走秀网全国客服电话,走秀网竭诚为您服务。”
该网页上还发布了上述运动鞋的照片,并标注了标识。共有1858人参与购买。旅游鞋的包装盒带有与商标相同的标识;鞋盒一侧贴有法文商品标签,并标有中文的“走秀编码1005684市场价480”;
鞋面印有标识和“lecoqsportif”标识;鞋垫贴有标签,标注“出口商DistrinandoS.A”。**会社迪桑特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5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3.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公司在主观上应知其销售的带有标识“法国公鸡”旅游鞋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其销售的侵权商品没有合法来源,侵犯了**会社迪桑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公司是一家较有影响的团购网站,其并不直接在销售平台上向消费者兜售商品,而以限时团购的方式促使消费者踊跃购买其推荐的商品,达到了与**网公司合作的目的,二者属于共同销售。
根据****公司组织团购商品的规模、数量和运营模式,其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但是其未尽审查义务,侵犯了**会社迪桑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1万元。
【点评】
电子商务在现代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服务的提供也是多样的,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界定了团购网站的销售者属性、团购网站对商品来源及权利状态的审查义务及团购网站的法律责任问题。
赋予团购网站销售者的法律地位及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这既有助于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又有助于消费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本案的审理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良性发展,维护合法有序的电子商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956起,认定(或视同)工伤950起,不予认定3起,正在办理3起,现筛选出十起典型案例,通过评析,探索有关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1.代表单位参加比赛活动受伤应认定工伤【案情简介】胡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科技股份公司的机修工。2018年5月24日,胡某某代表公司参加安徽军工集团举办的第五届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摔倒受伤,诊断为:左踝韧带损伤,下胫腓
2022年4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期间劳资纠纷等方面,集中反映了广东各级法院持续服务“六稳”“六保”,为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某传媒公司诉李某劳动争议案——依法认定网络主播的劳动关系主体地位案例
1、**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与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纵向垄断协议纠纷上诉案 【创新意义】本案是国内首例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原告终审判决胜诉的垄断纠纷案件,在我国反垄断审判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本案涉及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进行反垄断分析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二审判决对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法律评价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分析评价因素等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3变更土地使用权 “一女二嫁”变更登记被撤销 【基本案情】 1996年7月20日,甘谷县政府给原兰州铁路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246614平方米(其中包括本案诉争土地4.22亩)。1999年2月20日,县政府给甘谷油墨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5480平方米(其中也包括本案诉争土地4.22亩),土地用途为铁路专用线。1993年至2001年,原甘谷油墨厂一直和原兰州铁路分局签有《
案例一: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案号:南京江宁法院(2018)苏0115民初9063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违法指令劳动者待岗,劳动者对此没有过错的,应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待岗期间劳动报酬。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06年4月入职南京某电子公司任工程师。2017年9月,公司安排员工进行年度体检,王某被检出乙肝指标异常,并被公司得知
六、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基本案情】2018年9月3日,康某入职某家具厂。2018年12月6日,康某以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请求家具厂支付赔偿金等近14万元。家具厂主张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职业碰瓷”。经司法鉴定,康某持有的《计件工资确认书》中落款处“确认人:林某某(系家具厂负责人)”的形成时间,先于《计件工资确认书》中康某工作成果等内容。自2013年
【关键词】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土地行政登记【案例简介】2004年4月28日,某农产品公司与冯某等签订了《某甜菜站转让协议》,将某甜菜站有偿转让。同年6月9日,某区人民政府依冯某申请向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7年1月16日,某村五组认为某区人民政府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划拨形式为冯某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法院于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解决政企纠纷、企业拆迁征收维权、住宅拆迁征收维权、环保关停维权、商品房维权、行政补偿维权的专业律所。2021年,是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求变创新、突破自我的一年。这一年少博所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取得了许多骄人的成绩:承办了上千起案子,接待了近万位委托人,胜诉案件近百起,获得锦旗若干,取得这些成绩离不开少博所优秀律师们的努力。为表彰优秀律师,经过严格筛选,现从近百起胜诉案件
案例十: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争议案案情简介张某于 2005 年 1 月入职某制造公司,双方于 2010 年 5 月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为机械维修工,月平均 工资为 6000 元。2019 年 6 月,制造公司因张某亲属从该公司退 休后在外省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决定将张某调离岗位, 从事不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工作。2019 年 8 月,制造公司下发 通知,将张某调整到保洁岗位,
专业分析: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是对患有重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给予限额资金救助,享受医疗优惠政策;对特殊困难群体(包括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特困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给予医前救助,并资助其分别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属于城乡低保对象;2、是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3、政府供养的孤残儿童;4、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
大病发生率越来越年轻化,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给职工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广东大病医保统筹基金共划拨8.9亿元开展大病保险,大病待遇支出8.4亿元,大病医保患者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了10.8个百分点。广东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广东大病医保新政策1.广东大病医保保障对象主要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广东省珠海、佛山、惠州、汕尾、潮州等积极探索建立起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律师解答北京育儿假期的规定:1、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2、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
一、2020年各大银行的房贷利率 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短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4.35%;一年至五年,包括五年的中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4.75%;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4.9%。 如果是个人公积金贷款,五年以下包括五年的中短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2.75%;五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央行基准利率是3.25%。 二、贷款购房方式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已参加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居民
为了进一步提高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减轻高额费用患者经济负担,我国各地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需求对城乡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规范化。城乡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呢?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城乡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1.个人承担的合规可报销费用在60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补偿55%;2.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补偿65%;3.5万元(含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补偿75%;4.8万元(含8万元)以
律师解答北京育儿假期的规定:1、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2、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
给谁投保:自己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其他出生年月:大病发生率越来越年轻化,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并给职工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广东大病医保统筹基金共划拨8.9亿元开展大病保险,大病待遇支出8.4亿元,大病医保患者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了10.8个百分点。广东大病医保新政策有哪些?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广东大病医保新政策1.广东大病医保保障对象主要为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广东省珠海、佛山、惠州、汕尾、
大病保险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医疗现状。甘肃医保规定,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5万(含5万)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在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分别提高5%和10%比例进行补偿。《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城乡居民在进行报销时,须以个人自
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村居民“无钱治病、因病返贫”的现象,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不过,仍有很多居民对这项社会保障制度不了解。农村大病医疗保险保障制度政策介绍农村大病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种,主要对纳入农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合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因特殊情况超过省定限价以上个人负担费用中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通俗点说,就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
律师解答北京育儿假期的规定:1、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2、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法律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
山东省大病保险新政策(一)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居民大病保险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其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二)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新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执行,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