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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甘肃省高院公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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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甘肃省高院公布2015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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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土地使用权 “一女二嫁”变更登记被撤销

  【基本案情】 1996年7月20日,甘谷县政府给原兰州铁路分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246614平方米(其中包括本案诉争土地4.22亩)。

1999年2月20日,县政府给甘谷油墨厂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5480平方米(其中也包括本案诉争土地4.22亩),土地用途为铁路专用线。

1993年至2001年,原甘谷油墨厂一直和原兰州铁路分局签有《临时使用铁路用地合同书》,有偿使用面积为2845平方米,逐年签订合同并交纳土地管理费。

2007年12月1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给兰州铁路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257673.6平方米。2007年,县政府将原甘谷油墨厂(已被宣布破产)用于铁路专用线的土地,出让给甘肃盈科化工有限公司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使用面积5684.8平方米。

2010年7月5日,甘肃盈科化工有限公司将该土地转让给甘谷县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2012年7月4日,甘谷县国土局委托天水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将该地块挂牌出让,本案第三人汪泉应以256万元的出让价取得该地块,并于2013年12月9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面积5686.29平方米,用途为仓储用地。

该证记载的4.22亩土地与省政府颁发给兰州铁路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合。第三人汪泉应已在该诉争土地上修建了永久性构筑物。

兰州铁路局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甘谷县政府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裁判结果】天水市中院一审审理认为,本案被诉的土地登记是原审第三人汪泉应依法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变更登记。

县政府在明知争议土地使用权已向兰州铁路局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将同宗土地向原审第三人汪泉应颁发的谷国用〔2013〕第004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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