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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预约合同的违约认定-以最高法十大商事案例之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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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预约合同的违约认定-以最高法十大商事案例之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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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交易、公司收并购等交易中,广泛存在着意向书、备忘录以及认购书等文件形式,该等文件形式约定相关方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正式的交易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前,该等文件形式的性质存在争议,以致于司法实践就该问题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

民法典颁布后,其中第495条新增规定,以立法形式对预约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作了确认。

2023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其中第二个案例“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系预约合同纠纷,其所明确的裁判要旨,也值得实务界作进一步分析与研究。

据此,笔者拟以上述案例为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就预约合同的违约认定进行简要分析。1. 预约合同的定性-与磋商性文件的区分对预约合同定性是适用预约合同制度的前提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495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据此,笔者认为,预约合同的主要特征为:以订立本约为合同目的、以具有法律约束力为显著特征。

在投融资、收并购实务中,相关各方惯常在洽谈阶段,经反复磋商后,签署备忘录、意向书、框架协议等文件(以下简称“意向性文件”),对交易合作的阶段性成果、合作意向进行约定。

那么,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意向性文件,是否为预约合同呢?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还须回归到预约合同的主要特征中来分析:首先,若在意向性文件中,相关当事人并未表达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思表示并不具体明确,仅表达签约的初步意向,此时不应将其认定为预约合同;

其次,预约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如订立本约的条款)应是具体明确的,若在意向性文件中,相关当事人明确表明不受意向性文件的约束、意向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或者意向性文件的主要条款不明确,权利、义务、责任的内容含糊不清,则该等意向书也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

意向性文件的定性不宜一概而论,如(2014)民申字第263号案的裁判要旨所言:“意向书的法律含义并不明确,法律性质也呈多样化,可能是磋商性文件、预约合同或者本约合同。

如果只是磋商性文件,则一般无法律约束力;如果构成预约合同,若违反则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本约合同,则应按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其性质和效力,应从约定形式是否典型、内容是否确定以及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等方面出发,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审查认定。

如标的、数量不确定,缺少当事人受其约束的意思表示,一般应认定为磋商性文件。”2. 预约合同的违约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一方在磋商时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当事人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提出的条件是否严重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是否已尽合理努力进行协商等因素。”

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二“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大有能源案”)的裁判要旨:“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

由上可知,诚信原则是预约合同制度的理论基础,也是认定违反预约合同与否的重要标准。无论是从常理还是法理而言,将缔结本约作为合同目的的预约合同,欲认定违约行为则须先探究本约未能缔结的原因及当事人是否存在不诚信的行为。

如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提出的条件严重背离预约合同约定的内容,即违反预约合同确定的内容并据此阻碍缔结本约,则阻碍缔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大有能源案中,受让方在预约合同生效后,在明确知晓本约担保条款内容的前提下,意见反复,导致最终本约未能订立,笔者认为,该种行为有违诚信,应当对本约未能订立的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若在缔结本约过程中,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诚信磋商,但就部分重大问题确实未能达成合意,此时若仍认定某一方违约,本身就是不公平且有违诚信原则的,毕竟任何一方均没有义务接受对方所提的商业条件,该种情形应认定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本约未能订立,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中,尤其在涉及定金担保的预约合同中,给予定金的一方签署预约合同后,常对强势方所提供的本约内容不满,但又对预约合同以及定金罚没制度中违约认定的规则理解不到位,没有认识到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才是认定违约与否的标准,导致要么选择签署对己方不利的本约以防止定金被罚没,要么拒绝签署本约而甘愿被罚没本金。

据此,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此时将大有能源案作为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予以发布,对准确理解预约合同以及定金罚没制度均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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