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成为企业限制员工同行业再就业的杀手锏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竞业限制就是限制员工离职后跳槽去和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目前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近一起围绕竞业限制有关的劳动纠纷二审终审。A公司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理由,将前员工耿某告上法院要求:
1、耿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
2、判令耿某从C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离职。A公司自认为其提供了竞业禁止协议和员工入职竞争对手的充分证据,胜券在握,最终却被法院驳回上诉而完败。
二审法院主要判决理由
竞业限制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其商业秘密、维护其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但该制度与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该制度不能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A公司主张耿某系其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但无论是耿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经纪中心经理或者是《保密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纪人,与上述规定中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并不相符, A公司据此主张耿某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 A公司系职业中介结构,其主营业务为职业中介,耿某所从事的经纪人工作为中介机构最普遍的工作内容,A公司未举证证明耿某接触了除普通工作信息外的商业秘密,因此,耿某亦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另外, A公司自述该公司所有经纪人均被要求签订保密协议,A公司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作为管理公司的手段未加甄别普遍使用,存在滥用的情况,且在签订保密协议时未明确告知劳动者协议中所述的关联公司包括哪些企业,劳动者的义务范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故一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耿某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A公司要求耿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及从相关行业离职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回顾
耿某于2015年9月16日进入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7年2月17日B公司(系A公司母公司)与耿某签订了《保密暨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耿某从事经纪人工作,B公司与耿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耿某不得在经营B公司及关联公司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受聘谋职等;
在竞业限制期限24个月内B公司给予耿某补偿费,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收入(银行实发)的三分之一支付;耿某离职后,如果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使用了保密信息或从事了竞业限制事项,除应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给B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实予以赔偿。
损失无法计算的耿某应支付给B公司的违约金按公司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营业额的差额进行核定,或有权直接要求耿某赔偿30万元。
耿某确认,因B公司的各关联公司间的机密资讯系相互关联,且存在交叉授权使用的情形,故耿某在参与B公司及关联公司期间所知悉、接受或获得的机密资讯,耿某同意均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耿某各项义务承担责任,如有违反同意均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2017年2月17日耿某进入A公司从事经纪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岗位为经纪中心经理。2019年1月2日耿某申请离职,此后A公司与B公司均没有给予耿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后A公司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耿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从C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离职。该委作出裁决:驳回A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
A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要求耿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
2、判令耿某从C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离职。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主要在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但近年来,竞业限制有被滥用的趋势。不少公司对上到高管,下到普通员工,入职后一律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极大的限制了员工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正常市场配置。
虽然,竞业期限期间原单位也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但补偿标准偏低,一般只需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而跨行业就业很难,这样竞业限制期间员工工资收入就减少很多。
而且,在技术更新日新月异的时代,二年不在同行业就业,基本也就和行业脱节了,缺乏最新的项目经验,再就业更难了。
笔者完全赞同以上法院的判决,同时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对严重不公平、损害自己就业权利的竞业限制协议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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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十五年法律工作经验,手机号:13917590262,微信号:13472550447。
入职时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合法,但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你好,相关规定的意思是,协议没有约定,才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0%且不低于最低工资发放。如果有约定,那就直接按约定数额,法律原则上不干涉。如果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才有可能按显示公平要求撤销协议,撤销后才能按法定补充标准计算。
入职时签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竞业限制条例,虽然没有约定经济补偿金,但竞业限制条例,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辟谣】问:竞业限制协议不能拒签吗?答:可以拒签。
1、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只有在职工离职后才会生效,并且生效的期限不可以超过两年,具体的时间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来执行。2、由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导致离职后的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工作和岗位,这对于职工来说有一定的损失,所以企业每月还要承担起赔偿职工经济补偿的责任,直到竞业限制的有效期结束后。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辞职,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至于
可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未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该竞业限制无效以终止。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姜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教学部门讲师,工作内容包括教师资格证培训等内容。2015年7月24日,某公司与姜某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其上载明“姜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之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其公司业务类型相同或相似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姜某于2018年6月12日以个人原因离职,离职后2个月某公司未向姜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故姜某于8月8日向某公司送达解除
法律分析签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是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补偿的。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要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
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要审核竞业限制协议关于补偿金支付的周期。即便是约定每月支付,企业至少在3个月未支付之后,才会认定企业违约在先,你才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建议一对一咨询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包含在每个月发的基本工资中发放,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裁判要旨】 虽然劳动者没有和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也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对原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简要案情】 2012年12月3日,刘某入职某化学公司从事工艺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的12个月,该协议还约定:“员工不得直接或间接(不管作为经营者、负责人、合伙人、代表人、代理人、员工、顾问、独立承包人或其
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一般为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单位一般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也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具体的发放办法。
【基本案情】2008年7月14日,许某进入某康复中心工作,担任培训老师一职。之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7月至2012年9月某康复中心为许某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6月18日,双方签订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每月300元;乙方许某违反协议所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万元。2012年10月2
竞业限制协议能拒签。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的保密义务,员工不得拒绝,而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签订、续签或者离职时可以与企业进行协商签订,企业不得强行要求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能否就能得出只要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就自动解除的结论呢?【案情简介】甲与乙公司签订的《企业员工
最近有小伙伴咨询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让他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他问能否拒绝签定?一、劳动者能否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存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签署。竞业协议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签订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或者离职证明来胁迫劳动者签的,该协议属于因胁迫而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二、竞
竞业限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根据本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它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也就是说,只可以约定了解商业秘密的人员离职后,在两年内不得自己经营或者到其他单位从事于商业秘密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竞业限制是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一种约定义务,并非强制义务,劳动者是有权利拒绝签署的。在职或刚入职时,如果单位要求劳动者签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可能会考虑到能在单位顺利发展,同意签订,在离职时,双方角色强弱转换,劳动者完全可以拒绝签订。如果在离职时,单位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作为“要挟”,劳动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自由选择签或不签,单位的“要挟”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选择“不签”被单位针对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