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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傻眼,白纸黑字的竞业限制协议竟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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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傻眼,白纸黑字的竞业限制协议竟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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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成为企业限制员工同行业再就业的杀手锏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竞业限制就是限制员工离职后跳槽去和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目前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最近一起围绕竞业限制有关的劳动纠纷二审终审。A公司以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理由,将前员工耿某告上法院要求:

1、耿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

2、判令耿某从C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离职。A公司自认为其提供了竞业禁止协议和员工入职竞争对手的充分证据,胜券在握,最终却被法院驳回上诉而完败。

 

二审法院主要判决理由

竞业限制制度是用人单位保护其商业秘密、维护其经济利益的重要手段,但该制度与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该制度不能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因此劳动合同法将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A公司主张耿某系其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但无论是耿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经纪中心经理或者是《保密暨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经纪人,与上述规定中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并不相符, A公司据此主张耿某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 A公司系职业中介结构,其主营业务为职业中介,耿某所从事的经纪人工作为中介机构最普遍的工作内容,A公司未举证证明耿某接触了除普通工作信息外的商业秘密,因此,耿某亦不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另外, A公司自述该公司所有经纪人均被要求签订保密协议,A公司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作为管理公司的手段未加甄别普遍使用,存在滥用的情况,且在签订保密协议时未明确告知劳动者协议中所述的关联公司包括哪些企业,劳动者的义务范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故一审法院综合上述因素认定耿某签订的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对A公司要求耿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及从相关行业离职的诉请均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回顾

耿某于2015年9月16日进入B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7年2月17日B公司(系A公司母公司)与耿某签订了《保密暨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约定耿某从事经纪人工作,B公司与耿某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耿某不得在经营B公司及关联公司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受聘谋职等;

在竞业限制期限24个月内B公司给予耿某补偿费,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工资收入(银行实发)的三分之一支付;耿某离职后,如果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使用了保密信息或从事了竞业限制事项,除应返还已经支付的补偿款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给B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实予以赔偿。

损失无法计算的耿某应支付给B公司的违约金按公司上一年度和本年度营业额的差额进行核定,或有权直接要求耿某赔偿30万元。

耿某确认,因B公司的各关联公司间的机密资讯系相互关联,且存在交叉授权使用的情形,故耿某在参与B公司及关联公司期间所知悉、接受或获得的机密资讯,耿某同意均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耿某各项义务承担责任,如有违反同意均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2017年2月17日耿某进入A公司从事经纪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约定岗位为经纪中心经理。2019年1月2日耿某申请离职,此后A公司与B公司均没有给予耿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后A公司提交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耿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从C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离职。该委作出裁决:驳回A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

A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要求耿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

2、判令耿某从C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离职。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竞业限制的立法本意,主要在于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但近年来,竞业限制有被滥用的趋势。不少公司对上到高管,下到普通员工,入职后一律需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极大的限制了员工的就业权,影响了劳动力资源的正常市场配置。

虽然,竞业期限期间原单位也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但补偿标准偏低,一般只需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而跨行业就业很难,这样竞业限制期间员工工资收入就减少很多。

而且,在技术更新日新月异的时代,二年不在同行业就业,基本也就和行业脱节了,缺乏最新的项目经验,再就业更难了。

笔者完全赞同以上法院的判决,同时需要提醒广大劳动者,提高法律意识,对严重不公平、损害自己就业权利的竞业限制协议说不。

 

创作申明:作者任涌,本文仅为个人学习、研究之用,仅为学理性探讨,不对其准确性做完全的保证,不代表作者任职机构的立场和观点,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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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任涌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十五年法律工作经验,手机号:13917590262,微信号:1347255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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