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黄某等人(云联惠总公司)被控组织领导传销组织案一审宣判,记得云联惠公司刚被破获时,因卖货模式新颖,很多媒体和吃瓜群众关注的重点在用户购物后,用户既可以实际获得商品,又可以逐年被返还绝大部分购物资金的模式上。
云联惠事发后不久,当时笔者代理一个案件无辜受押的当事人(该当事人两次被逮捕最终都是无罪处理)跟云联惠总公司的某高管羁押在同一监仓,在看守所会见时我的当事人跟我闲聊起云联惠案件,笔者就判断云联惠主营卖货返利模式虽然看起来有点像传销或非法集资,但都不符合传销或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云联惠一定是在其他环节才出的问题。
果不其然,从后来全国各地对云联惠各级代理的判决显示,云联惠涉嫌传销犯罪,主要是其发展会员的模式构成了传销犯罪。
不同早些年前通过禁锢成员自由的暴力传销团伙,随着社会发展,借助网络外衣,传销早已蜕变为更为温和的、更具迷惑性的犯罪模式,特别是近几年以微商卖货、电商网站等等包装出现,很多人深陷其中而不自知。
当今社会有很多打着各种旗号的经营行为实际是传销行为,如“纯资本运作”传销模式;“消费返利”的传销模式;投资原始股、基金等形式的传销模式;
以养老保险返利为名的传销模式等等,相关模式本文不再一一展开详述。
这些纷繁众多的传销模式容易使大众误以为是一种利人利己的方式,从而在无意识中掉入传销的陷阱,公众应当加强对此类活动的警惕性。
很多传销经过各式商业包装,确实令人难以辨别,但只要抓住传销的本质特征,就可靠火眼金睛予以辨别。
笔者总结得出传销的特征是:
1.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资格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本质就是入门费;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所谓“商品”和“服务”,有的具有真实内容但物非所值,有的仅仅是名义上的,是虚拟的。
2.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会员层级呈金字塔状,本质就是设层级;
3.以推荐的人数作为发放佣金的依据系直接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且下线发展的下线该行为人也能从中获取提成,包括本人在内若达到三级网络,即是传销行为,理论上就可以被追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本质就是拉人头或团队计酬。
如果每个人只能就直接发展的下线抽取提成,则不构成传销;
其实总而言之,非法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不管商业模式如何包装,行为人的目的不在于买卖货物或出售服务赚钱,而是通过发展下级会员的会费及下级会员再发展会员的业绩赚钱。
因为传销组织缺乏实质的经营活动,不产生利润,以后期收取的入门费支付前期的酬劳,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这也是传销犯罪的巨大危害所在。
本文作者系邓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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