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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N号房事件”看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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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N号房事件”看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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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号房”

近日,韩国“N号房”事件持续发酵,这个代号背后隐藏着一连串令人发指的犯罪。相信许多人还不了解,“N号房”究竟是什么?

“N号房”是指通过社交平台Telegram建立多个秘密聊天房间,将被威胁的女性(包括未成年人)作为性奴役的对象,并在房间内共享非法拍摄的性视频和照片,这些聊天室均以1号房,2号房等数字命名,故称为“N号房”。

韩国警方表示,从2018年开始,嫌犯在聊天室发布性剥削画面供会员观看并收取会费,注册会员多达26万人。截止至目前警方已侦查到受害女性74人,其中16人未成年,年龄最小的仅有11岁。

据韩国媒体SBS报道,截至2020年3月22日,警方已对13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拘捕了为首的“博士”赵某。赵某通过聊天软件,用金主赞助或招募模特或给工作机会等条件来引诱女性(包括未成年少女)拍裸照发给自己,然后再用这些裸照作为把柄威胁女性(包括未成年少女)拍摄性剥削视频,传播到Telegram聊天室,会员进行收费观看,入场费7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4200元)。

在“N号房”里最出名的就是赵某的博士房,也是收费最贵的房间。

2020年3月22日,歌手兼演员的李惠利上传了以“请公开Telegram号房相关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建立Photo Line(拍照限制)”为题的国民请愿截图,并写到“超越愤怒,我现在感到很恐怖。

请一定要严惩。”孙秀贤、白艺潾、河妍秀、权正烈、柳昇佑等众多艺人纷纷发声,相关的多项国民请愿人数均已超过100万人。

 

人民网讯据韩联社报道,25日上午,首尔地方警察厅将“N号房”事件的主犯赵主彬(音)移交检方,并将其公开示众。

从我国法律来看,该事件中赵某的行为无疑已经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

借用某老师常说的一句话:“在封建社会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可是,韩国已经废除了死刑,赵某等人不会被判处死刑。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罪”

无独有偶,在一海之隔的我国,类似传播淫秽的新闻亦不绝于耳。

色情网站一直是我国打击的重点,这些年通过公安机关的努力已经关闭了很多,但新的色情网站层出不穷,究其根本,无非是利益的驱动。

“91”就是这样一个色情网站,也是国内目前最大的偷拍、自拍色情网站,付费注册会员者高达几千万人。在这个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很多人怀着侥幸心理上传淫秽视频以牟取利益。

康某就是其中一员,他在被警方抓获后交代自己曾多次在某直播平台上,通过打赏女主播的方式互加微信,再将女主播带至酒店进行偷拍。

一些女主播在金钱诱惑下,也会配合康某拍摄视频。据查,康某上传至该网站的视频有一百多部,受害女性上百人。天网恢恢,等待康某的是长达10余年的监狱生活。

类似“91”这样的色情视频网站,由于后台有上传记录,比较容易被警方查处。但随着移动网络的发展,兴起了在微信群、QQ群、微博群等各类互联网群组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这种传播手段具有隐蔽性(小范围传播),且难以被监测,警方要想进一步查处颇有难度。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可能会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为获取利益而传播,最高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那么究竟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什么标准会被追诉?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以牟利为目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一)

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

二十个以上

四十个以上

(二)

淫秽音频文件

一百个以上

两百个以上

(三)

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

二百件以上的

四百件以上

(四)

淫秽电子信息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

(五)

以会员制方式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注册会员达四百人以上的

(六)

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的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亦构罪;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数量分别达到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1.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通过上面的表格,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这两个罪名的入罪门槛。

有人可能会认为,只要我没达到上面的标准,就不怕警察找我。切莫抱有这种侥幸心理,根据我国《治安处罚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尚未构成犯罪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传播淫秽物品的同时,如果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犯罪,将会被数罪并罚。为传播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构成犯罪。

此外,如果针对18周岁以下的人拍摄视频、图片进行传播,或者向18周岁以下的人传播,会被依法从重处罚。

律师提示:

1.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视频、图片等也会构成犯罪。

2.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视频达到20个,就会构成犯罪。

3.仅将淫秽视频转发给朋友,也可能会涉嫌犯罪。因为朋友进一步转发,可能使得该视频扩散至更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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