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微信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量刑
---杜凯律师
【利用网络微信等方式传播淫秽物品相关规定】
现如今新媒体形式多种多样,经常出现利用网络和媒体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对于此种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杜凯律师通过长期司法经验予以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5、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6、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7、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8、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9、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10、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11、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12、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13、造成严重后果的。
【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法律规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利用互联网建立主要用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群组,成员达三十人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传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数量或者数额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两项以上标准二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一百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五条 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五倍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
(二)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七条 明知是淫秽网站,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直接或者间接提供资金,或者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同犯罪处罚:
(一)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的;
(二)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二十条以上的;
(三)向十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的;
(四)以投放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向淫秽网站提供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五)为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大竹县刑事律师凌灿伟转载将情侣之间的不雅视频发送到微信群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吗?案情:大学生情侣趁教室无人,在教室里偷偷发生关系,而这一过程被教室监控视频拍摄下来,后该视频被他人传到互联网上,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该行为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许有人认为,情侣之间发生的不雅视频视
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 苏高法〔2018〕115号 2018年6月30日)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为依法打击利用“云盘”等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罪刑相应、处刑均衡,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存储空间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案情】利用微信打赏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安局网警大队立案侦查有人代理“旺旺”微信视频打赏平台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经查,湛某某等四人合伙,出资开发微信视频打赏平台,通过微信群等方式招收代理商,收集淫秽视频上传至平台供代理商推广。“代理商”在微信群中发布淫秽视频播放链接,每部2至30元,平台收费后与代理商三七分成。案件涉案金额超1000余万元。通过电子物证取证,该案已提取淫秽视频6万余部,其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5、以会员制方式
在微信/QQ群里传色情视频和图片会被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吗在微信或者QQ群里传色情视频和图片是有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不过需要达到法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哪些行为会被法律认定为传播淫秽色情物品上传淫秽物品指行为人将淫秽电影、表演、动画、视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淫秽物品载入互联网并公开的行为。如发送到公共网站或已公开的个人网页上供他人浏览和观看。在QQ或者微信上传播色情图片,影片等,是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根据你的描述,对方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建议积极应诉,维护合法权益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
法律分析:公司个人转账发工资是偷税漏税。公司按月或者按季度给员工发放工资,是符合《劳动法》和《公司法》的,员工入职当天,就应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和本公司的薪酬制度,给员工结算工资。
你好,建议签订合同,根据具体赔偿责任的确定需要根据合同的相关违约条款分析,如果对方真实存在违约情形,可以主张违约金。
涉黄直播的判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涉黄直播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对于情节严重的,将会处以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组织播放的,将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将会从重处罚。一、犯罪嫌疑人涉黄犯罪判多少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
网贷逾期,你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也可能会被冻结扣划一被网贷平台起诉,法院强制执行二网贷平台被立案三绑定贷款平台的储蓄卡会被自动扣划我们在网贷平台贷款时,都会添加一张储蓄卡,目的是为了接收贷款资金,同时也是为了扣还贷款所需,在贷款之初,平台都会让大家勾选一项服务,就是银行卡自动扣划还款,一旦到了还款日,贷款平台就会自动扣划你银行卡上的余额用于归还贷款。倘若贷款逾期,那么平台则会每日对该卡号进行扣划,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19〕2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区)司法局,厦门海事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司法办,福州铁路运输法院,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民事执行调查令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
(本文作者:文金发律师、谢佑息律师,在“嘉宸出庭律师”公众号同步发布)现在人们的日常消费以及投资理财普遍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等互联网交易,移动支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在证据的收集上,由于移动支付不会保留有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在法律上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往往会陷入举证困难,还有比如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会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购买理财产品
【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峰担任“奸夫淫妇”微信群(群成员有57人)的群主,对该微信群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张-峰放任被告人阮*阳等人在该群内发布淫秽视频累计达451个,其中阮*阳发布淫秽视频76个。 2015年1月22日、27日,被告人阮*阳、张-峰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各一名。 【裁判】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阮*阳、张-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微信发工资只是一种企业支付方式。是否逃税,要看企业或个人是否如实报税。如实报税的,不管是发现金还是走银行卡、微信,都属于合法手段。反之,则属于逃税。法律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
法院传票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第87
1.利用代购诈骗 诈骗者声称价格非常优惠,以此为诱饵为你代购。一旦你付了代购款之后,诈骗分子会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类似的理由要你加付“关税”,最终你付了钱,货也收不到。 提醒:到正规的网站上买东西,别只顾着捡便宜。 2.诈骗套取个人信息 网友获得礼品或优惠,实际去兑换礼品或领取免费消费卡时,才发现拿到手的奖励“缩水”了。还有的商家发布信息时并不透露商家具体位置,而是写着电话通知,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