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日起,被“下放”27年的“死刑复核权”终于重新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舆论普遍认为: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死刑复核权“下放”由来,起因于“严打”需要
由于死刑复核权下放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多年来,死刑复核权的回收成为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之一。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是:死刑复核权为什么要下放?又为什么要重新收回?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这就要从27年前的一段往事说起。
据法律界权威专家介绍,1979年,“文革”刚刚结束不久,恢复被严重破坏的公检法司秩序成为当务之急。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于198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然而,就在“两法”通过后的半年内,却发生了几起震动中央的恶性刑事案件。
1979年9月9日,在上海市控江路江浦路口,值勤的交通民警因制止一青年抢夺农民出售的螃蟹时方法不当,引起群众围观和群体性事件,多名民警受到攻击,发生了砸自行车、向公共汽车掷石块和趁机抢夺过路群众财物、侮辱妇女事件。
法律界称之为“控江路事件”。它和同期发生在北京、广州等地的一些类似案件一起,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催化剂之一。
于是,在《刑事诉讼法》刚刚施行43天之后,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当年部分下放死刑复核权。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批准: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决定,成为死刑复核权下放的开端。
次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延长了死刑复核权下放的期限:在1981年至1983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按照1981年6月的决定,死刑复核下放的期限为1983年年底。但在那一年,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定——严打——使部分死刑复核权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
最高院之所以收回死刑复核权,就是因为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拥有死刑复核权之后,我国的死刑执行率大大上升,在国际上造成了不必要的影响和谴责。最高院承受不住压力,因此收回死刑复核权,贯彻慎杀、少杀的原则
1、2007年1月1日最高法院正式收回死刑核准权2、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是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核的权限。死刑核准权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
此时,专家们开始审视严打。2005年,刘*文在论文《近两年的社会治安与“严打”整治》中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严打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要正确处理严打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更何况在加入WTO后,中国已经签署了两份联合国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后一个公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关于刑事诉讼的,对于死刑复核、逮捕、拘禁的原则和内容作了详细规定。
基本案情被告人柔某,因丈夫提出离婚,产生绝望,遂将自己与四个孩子置于密闭的房间内,致4个孩子因一氧化碳中毒缺氧窒息死亡,自己经抢救脱离危险。结果:该案经某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柔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经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结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柔某在实施自杀行为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4名未成年人死亡
村委会收回土地侵犯土地使用权的解决方式为: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
农民的开荒地村里有权收回。农村集体土地应当通过签订承包合同取得承包权,没有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擅自开荒的,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处荒地,但在收回该处荒地时应当赔偿开荒的投入或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土地确权了之后,如果对政府要收回土地的时候,都是会给予相对应的补偿。那么土地确权后村里有权收回土地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确权后村里有权收回土地吗 符合政府收回范围,政府有权收回,但会有相应的补偿。 土地确权后,下列情况可以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
您好,甲方对乙方转租的事实知不知情呢?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中有对此做出规定吗? 一般而言,乙方和丙方的合同对于甲方是没有效力的。具体如何,我还需要了解更多的信息,如您有需要,可来电详询,电话咨询是免费的,希望能帮到您。
村里是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吗村里是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但只有在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及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才可以收回被发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村里无权收回被承包的土地。包期届满,一般也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村里是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吗的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父亲去世后遗产的分配:1,父亲的遗产范围包括:个人婚前全部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 2,如果父亲留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3,如果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遗产,也可以协商继承的遗产份额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了
司法实践中,对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时间很短,有的用不到一个月。但是通常情况下,死刑复核程序一般要两个月以上,个别的案件核准甚至需要数年。死刑复核是一个特殊程序,复核需要多长时间,不仅《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
当事人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的能要回来;登记在该方子女名下的可以向该子女主张债权;登记在子女与其配偶名下的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能全部要回,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
农村集体土地政府有权收回。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停止使用土地的,村委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
村里是有权收回土地承包权的,但是要在承包户死亡、户口迁出、及承包户明确要求交回被承包的土地等一些特殊情况下,村里才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权。所以一般不可以收回。
死刑复核是什么意思死刑复核的含义为:对于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被告人不上诉,需要经过高级及以上人民法院的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复核是什么意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承包村里土地到期村里有权利收回。因为法律规定,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承租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国家可依法无偿收回承租土地使用权,并可要求承租人拆除所承租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
房屋产权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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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遇到欠钱不还的,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索要无果,可以携带身份证、起诉状和借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对方还钱,对方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不还钱的,债权人可以在法院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做出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