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认罪认罚中的刑罚裁量问题,建议通过固定程序增强量刑的精确性与合理性,以增强认罪认罚程序的司法权威性。
实践中,认罪认罚的主要争议在于刑罚裁量的精准度问题,被告人或者律师不同意认罪认罚或者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上诉的最主要理由都是量刑过高或者判罚过高。
如何使得检察机关建议的刑罚结果更加合理,被告人或者律师更能接受,更能促成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深入加强量刑规范化建设;
二是加强检律沟通,进而通过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使得嫌疑人能够充分认识到刑罚结果的合理性,以及体会到认罪认罚制度给其带来的“司法红利”。
1、量刑规范化建设是认罪认罚制度推行的前提。
量刑规范化与认罪认罚制度具有相同的属性,都是由检察机关主导推行的一项司法改革措施。检察机关从以往侧重犯罪事实和法律性质的指控,改变为同样需要针对量刑情节、量刑结果进行考量并提出司法建议,这项举措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作为,通过检察机关的承上启下的串联,使得所有刑事诉讼参与主体的目标更加一致。
尽管量刑规范化推行以来,两高关于量刑问题总结了一系列的规范文件,但是对应刑法中的数百个具体的罪名,还远远不够。同时,随着裁判文书信息的大量公开,被告人或者家属通过自己的途径可以查阅到丰富的同类案件信息,掌握大量的同类案件处理结果并进行对比。
此时检察官和律师都面临更大的量刑精准度的挑战。例如,辩护人曾经参与H省和T市的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的代理,其中H省的帮信罪案件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量刑建议七个月;
T市的帮信罪案件涉案金额500余万,量刑建议两年。辩护人同样都面临认罪认罚工作,却无法解释其中量刑出现如此大差别的原因,以及无法改变这样的结果。
这一问题首先要依赖于两高等司法机关的决策部署,或者以省级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地方性量刑规范化文件的推行,只有通过法律(规范)文件的形式对更多的罪名规定量刑规范化信息,使得检察机关的量刑规范性程度增强,量刑精准度增强,控辩双方沟通量刑问题的共识才能得以增强。
2、加强检律沟通,使嫌疑人对于量刑结果具有充分认识。
在研讨过程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重视认罪认罚后的上诉率问题,针对个别类型案件和个别地区,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有过高的情况。
出现这种情况有多方面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告人不认可判罚,一类是被告人认可判罚结果,仅因为留所服刑等原因而上诉。
对于后者我认为这并不违背认罪认罚的初衷,也不会影响到认罪认罚制度的推行,因为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最终还是认可认罪认罚结果的。
在此不做过多探讨。针对前者是需要我们重视的,为什么被告人不认可认罪认罚结果或者判罚结果(前提是两者基本一致)。这其中与检律之间、律师和被告人之间沟通不到位有关。
首先,检律之间的沟通不到位。
实践中,我们遇到有的检察官一定要到(看守所)做认罪认罚的时候才告诉辩护人量刑结果。因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定性的认定,一般前期可以通过阅卷和沟通得以确定,嫌疑人和辩护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量刑结果。
如果在做认罪认罚的当时才告知辩护人和嫌疑人,可想而知,检律之间对于量刑建议结果的确立原因、是否合理、能否进一步降低等事项完全没有沟通。
由此也必然影响到辩护人和嫌疑人之间的沟通,从而使得认罪认罚的具结过程流于形式。
其次,律师和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沟通不到位。
嫌疑人(被告人)大多不是学习法律专业的,他们考虑问题的方法与法律工作者不同,所以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认罪认罚量刑结果的期待以及面临量刑后的考虑会因为很多因素而发生变化,从具结书的签订到法庭开庭,可能还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这段时间,还需要辩护人和被告人有充分的沟通,如果沟通不到位也可能会导致被告人当庭推翻认罪认罚或者当庭认可但是在宣判以后上诉的情况。
认罪认罚制度设立的初衷是要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这里的协商既是辩护人和检察官之间的协商,也是辩护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甚至是辩护人与委托人(家属)之间的协商,离开了任何一种协商,认罪认罚制度都无法推行和落实到位。
这其中必然涉及值班律师制度和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这两项制度是推行认罪认罚的必要保障,没有为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援助),就无法保障被告人真正认罪服法服判。
因为协商是有内容的,就是要通过协商让被告人和家属清楚的知道认罪认罚对其是有利的,否则被告人会问为什么做认罪认罚,如果不做我会怎么样,两者之间有什么差别,以及我是否可以承受这种差别而去法院审判阶段争取可能的更好的结果。
辩护人协商过程中依赖于对事实的把握,对证据的理解,对法律的解读这些丰富的专业知识。这也是辩护人在认罪认罚制度推行过程中的专业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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