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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之成都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指引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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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之成都市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指引的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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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旨在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五五改革纲要”暨中国法院司法改革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纲要中明确提到“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推动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

之后,深圳经济特区于2020年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于2021年底印发《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再到全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呼某个人破产清算一案(案号:(2021)粤03破417号(个11)),是个人破产制度从理论到实践的探索。

2021年12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积极探索以集中清理的方式,依法合理调整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然而并非所有的人员都可以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指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指引中的债务人,是指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也就说,如果是非成都市户籍人员,是无法适用《指引》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

此外,《指引》第三条明确规定:债务人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适用本指引。

具体包括:(一)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

(三)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四)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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