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歌母亲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下称“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暖曦负担。宣告二审终审胜诉。此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0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2019年10月7日,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江秋莲女士的委托,指派义贤所主任黄乐平律师、合伙人李婧律师担任江秋莲女士的代理人,至今该案代理工作已逾三年。
因该案社会关注度且系涉外(日本)的刑民交叉的疑难复杂案件,该案的代理工作从调查取证到法律文书的撰写都存在相较于普通代理案件都要更为复杂和艰难,加上受疫情因素影响以及无法预料的各种法律外因素,屡次出现意想不到的困难。
在黄乐平律师的带领下,代理律师和义贤团队经过不懈的努力,反复攻坚克难,终于赢得了一审和二审的胜诉。 江秋莲独自抚养的唯一女儿因救助他人遇害,而受救助方不但不予感恩还在事发后不断伤害江秋莲,已背离社会道德底线。
这个案件不仅关系个人权益亦关乎道德风尚。正因于此,黄乐平律师及团队决定接受委托,并按照律师执业最高标准来完成代理工作,动员全所及必要的相关专业资源来支持案件办理工作。
三年来代理律师团队不但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也承受了正常执业不应有的诸多压力。案件胜诉既是代理律师向当事人及社会交出的一份答卷,也是人民法院展现司法公平正义的结果,该案判决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提供了最新的范例。
办案简要经过:2019年9月23日,经朋友介绍,江秋莲女士前往义贤所沟通案件情况,第一次与黄乐平律师会面。
2019年10月7日,江秋莲女士与义贤所正式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黄乐平律师、李婧律师代理该案。2019年10月16日,代理律师第一次收到江秋莲女士提供的所有证据,距离诉讼时效到期仅剩16天。
2019年10月22日,代理律师赴青岛市城阳区立案。2019年10月23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2020年6月5日,黄乐平律师、李婧律师按时参加城阳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庭前会议,向法院提交了除因故暂停的日本取证外的剩余证据,并向法院对证据进行说明。
2020年11月20日,城阳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代理律师进一步完成证据交换及举证质证工作。2021年4月15日,黄乐平律师、李婧律师与江秋莲女士一同参加一审公开庭审。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曦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刘某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2月16日,该案在青岛中院二审第一次开庭,代理律师参与庭审并提交答辩意见。
2022年11月22日,该案二审第二次开庭,代理律师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2022年12月30日,青岛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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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0日,时隔6年,在一直维权中的江歌妈妈终于迎来来终审判决,青岛中院宣判维持原判,驳回刘鑫的上诉,案件一波三折,从2019年10月江歌妈妈起诉,后因取证、疫情等原因案件直到2021年4月15日一审开庭,本案一审判决书判决刘鑫赔偿江歌妈妈696000元,其中人身损害赔偿496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但在一审判决生效的最后一天,刘鑫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2月16日二审开庭,刘
综合整理自:红星新闻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案情回顾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东京住所门外,江歌被室友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年仅24岁。尽管2017年12月20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陈世峰
律师观点分析代理借名贷款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案情简介叶某、候某为江某的岳父母,2015年9月25日,江某以叶某、候某的名义向广州农商行贷款70万元,具体为:叶某、候某共同作为借款人,与广州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700000元,借款仅限用于固定资产,支付对象是经营交易对手,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5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5日,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15日。叶
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某,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庞某某,男,汉族**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某某,男,汉族**第三人(原审、二审第三人):穆某某,男,汉族**案 由:合同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的(2017)黔03民终215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该
2022年1月10日,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已经进行了宣判,“江歌案”再次进入我们的视角。回溯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发生的这一起惨剧,最终在2017年12月20日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被告陈世峰犯恐吓罪和杀人罪,判处20年监禁。随着江秋莲诉刘暖曦生命权纠纷一案的宣判,是否意味着“江歌”案就此画上一个句号?正如江歌母亲江秋莲所言,她仍在等待,等待凶手陈世峰出狱回国,她将继续自己的诉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2015年5月份,彭某与胡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案涉房屋归胡某个人所有。2016年,彭某向冯某借款17万元。2019年彭某意外去世。2021年,冯某起诉彭某的继承人要求承担责任。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冯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彭某与胡某在婚姻存续间取得的案涉房屋。胡某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后异议被法院驳回,胡某找到我们,委托我们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讨论江歌案的法律适用,还有一个需要进行前瞻讨论的问题,就是怎样确定刘暖曦和陈世峰两个不同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担。对此,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在采访中提到过将来要追究陈世峰的赔偿责任,如果这样,需要有法律上的技术支持。在此提出一些见解,也提供给当事人参考。应当肯定的是,对造成江歌死亡这一损害结果,是由两个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即陈世峰的作为行为和刘暖曦的不作为行为,这构成多数人侵权行为,应当按照多数人侵
今天,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距离一审判决,二审程序走了整整一年。一年前,也就是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刘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损失共计69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二审维持原判,则意味着一审判决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刘鑫在收到二审判决书的10天内,也就是2023年1月9号前,刘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主要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二审经过审理,发现新的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可能会依法改判。一、行政诉讼一审胜诉二审会败诉吗不能确定。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应当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诉状中止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可以分为两种:1、
如果你是上诉人,二审不到场法院就直接裁定视为撤回上诉,如果你是被上诉人,法院会缺席判决。视为你放弃二审的诉讼权利。不了解您是什么案子。但是建议不要轻易缺席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后,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由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好福、刘好祯与刘好禄、刘好祥房屋纠纷案的批复效力级别:法律 执行日期:1988-04-13 颁布日期:1988-04-13 文号:[1988]民他字第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要点提示】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如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度成为关注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决了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本案当事人虽然在事件发生之后25年后才提起诉讼,但由于其持续不断
陈蕾、陈楠诉邓北村村民委员会征地分配纠纷案 【要点提示】 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而请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的,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属于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件索引】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3)长民初字第1933号(2003年12月10日) 【案情】 原告陈雷。 原告陈楠。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邓北村村民委员会。 两原告均为被告
1、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若该老人患老年痴呆症,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宣告后,该老人的监护人,可以代为进行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受到他人侵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2、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的、独立的人格权,生命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身体组织、器官、肢体的具体人格权。3、生命
【案情介绍】 1996年1月27日,被告吕*╳、吕*╳与某某自然村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某国道旁的一快土地,出租给二被告作为修车之用,面积一亩,租金每年600元,如某某村奔小康建新村领导组需要用该地,二被告应无条件拆除临时搭盖交换地块。合同签定后,被告一直使用该地。 后来,某某村奔小康建新村领导组需要用该地,但二被告拒绝退还土地,原告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2020年3月,麦X村民小组与王X村民小组因900亩土地权属发生争议,申请X宾区政府处理。X宾区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书,确权争议地的580亩土地归王X村民小组所有。麦X村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处理决定书,重新确权。后行政复议维持处理决定。麦X村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败诉。2021年麦X村就该案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代 理 意 见 审判员:本律师作为再审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黄X,男,199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刘XX,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被告:张XX,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X,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X与被告刘XX、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