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借名贷款合同纠纷案二审胜诉
案情简介
叶某、候某为江某的岳父母,2015年9月25日,江某以叶某、候某的名义向广州农商行贷款70万元,具体为:叶某、候某共同作为借款人,与广州农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700000元,借款仅限用于固定资产,支付对象是经营交易对手,借款期限60个月,自2015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5日,等额本息还款法分期还本付息,还款日为每月15日。
叶某以其名下云太字第NO.0014366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项下的宅基地为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日,江某与案外人叶某娟、张某、黄某与广州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015年9月25日,借款700000元已发放至江某朋友钟某的账号,实际支配及使用人为江某及钟某。江某每月通过向叶某银行账号转款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后江某与叶某、候某的女儿离婚,开始拒绝还款。
后叶某、候某委托本所律师向法院起诉。
律师评析:
一、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
《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叶某、候某向银行贷款系接受江某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贷款,相关贷款还款本息由江某按月支付至叶某银行账户进行还款,
双方之间实质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
二、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认定依据
江某以叶某、候某名义向银行贷款,其向银行虚构了涉案宅基地房屋装修需要资金的虚假事实。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资料系江某提供,江某假冒叶某的签名,伪造了与钟某之间的装修承包合同等事实足以认定。
2015年10月至2016年4 月,及2016年6月,江某按月向叶某账户汇入款项归还贷款本息;白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涉案宅基地房屋于2011年由王某、易某承包装修,于2012年装修完工入住。
银行贷款资料《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微小贷客户贷款申请表》记载:2011年8月叶汉权以涉案宅基地房屋申请装修贷款20万元,与上述《证明》相印证。
上述证据证明涉案宅基地房屋在2012年以前已完成装修,叶某不可能将房屋承包给钟某装修,装修承包合同系江某一手伪造,叶某与钟某之间没有装修承包合同关系;
白山村民委员会证明其于2015年9月18日出具的关于叶某的宅基地及房产权属的数份《证明》系由江某一手经办;贷款本息在银行转入叶某账户的当日即转入钟某账户,再由钟某账户转入江某账户。
江某对钟某账户转入其账户的相关款项无法做出合理说明。
三、关于请求江某、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依据
如上所述,叶某、候某接受江某的委托,以其名义为江某贷款,双方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叶某、候某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对江某有约束力。
《个人借款合同》第 12.1.1条约定: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借款本息发生逾期即构成违约。第12.3.3条约定:借款人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宣布所有已贷出的借款立即到期。
按照上述约定,借款人逾期一个月未归还贷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偿还贷款,并支付罚息(按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
涉案的贷款每月应偿还的本息应由江某逐月支付至叶某账户上,江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按上述约定,江某应一次性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一审法院(2016)粤0111民初13593号民事判决;
二、江某、钟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叶某、候某偿还借款本金627096.19元及利息(利息以627096.19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0%标准计付,并扣减已付利息902.57元。
);
三、驳回叶某、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委托代持房产合同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代持方): 身份证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持房产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一、主旨甲方委托乙方,由甲方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指定房产(以下简称代持房产),该代持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权利义务均由甲方享有。二、代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条件如下: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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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所谓借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通过正常程序在信贷机构获得贷款,从而采取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借名贷款的基本特征就是名义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借名借款通常由名义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证件办理贷款,名义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待出借人放款后,名义借款人再将所借款项交由实际用款人使用,并由实际用款人直接或间接归还借款,具体表现为多户贷一户用、多人贷给企业用、甲借乙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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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贷款的钱法律规定谁来还名义借款人应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作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另案处理。借款人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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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是借名贷款还放款,银行能免责吗?1、不能免责。明知是借名贷款还放款,实际审查的银行工作人员容易触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承担刑事责任。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也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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