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2015年5月份,彭某与胡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案涉房屋归胡某个人所有。2016年,彭某向冯某借款17万元。
2019年彭某意外去世。2021年,冯某起诉彭某的继承人要求承担责任。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冯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彭某与胡某在婚姻存续间取得的案涉房屋。
胡某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后异议被法院驳回,胡某找到我们,委托我们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接受委托后,我们研读了案件所有卷宗材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看法,并且查阅了大量与本案类似的权威案例。
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委托人的陈述,提出专业律师代理意见,认为我们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并进行充分说理和举证。
最终,我们的意见并法官采纳,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得执行位于XXX的房屋。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民初1759号
原告(案外人):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青,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申请执行人):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被告冯某女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系被告冯某父亲,特别授权。
第三人(被执行人):彭某。
第三人(被执行人):彭某1。
原告胡某诉被告冯某、第三人彭某、彭某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青、被告冯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冯某,第三人彭某、彭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令停止对新乡市太空路***(XXX)6号楼2单元****室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
二、判令确认新乡市太空路***(XXX)6号楼2单元****室房屋为原告所有;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4日,胡某与彭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新乡市太空路***(XXX)6号楼2单元****室房屋系婚后胡某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登记在胡某名下,归胡某所有。
同日,胡某、彭某办理离婚登记。冯某诉胡某、彭某、彭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豫****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彭某名下位于新乡市太空路***(XXX)6号楼2单元****室房屋。
2021年4月7日,贵院作出(2020)豫****民初****号民事判决。
冯某、彭某、彭某1不服该判决,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1)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2
1)豫****执****号。胡某向贵院提起执行异议,2022年5月20日,胡某收到贵院作出(202
2)豫****号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胡某的异议请求。胡某认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新乡市太空路***(XXX)6号楼2单元****室房屋虽在婚内取得,但房屋的首付款、契税、月供等均为胡某以个人财产所付,彭某在《离婚协议书》中也认可房屋系胡某个人出资购买,并明确归胡某所有,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胡某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案涉房屋是原告唯一仅有的房产,房贷均由胡某偿还,但因至今未还完房贷,无法变更产权登记,将房屋过户至胡某个人名下,该客观原因不是胡某造成的,胡某对此不存在过错。综上,案涉房屋的产权应归原告胡某个人所有,原告胡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权益,足以阻却对该房屋的执行,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冯某辩称,第一,该案案涉房屋仍属于彭某、胡某共同房产。胡某与彭某二人于2015年4月14日协商离婚时,案涉房屋正在被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红法执字第***号)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为了逃避债务,双方约定将房屋转到女方名下。因为擅自处理法院正在查封的该房产,所以该条协议无效。该房产仍然还是夫妻共同房产。
直到彭某死亡后,房产登记的还是夫妻共同房产。依据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房产还是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第二,胡某的理由不能对抗执行。胡某房产查封期过后,未积极履行过户手续。其夫妻二人应当共同申请办理离婚房屋所属变更登记手续,将双方的名字登记在胡某一方名下,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胡某继续缴纳按揭。
但其二人怠于履行相关手续,导致房产的法律状态仍未变更,因此不能对抗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胡某陈述不能过户原因是因为贷款抵押,不符合事实。
因为其剩余贷款不多,每月还款额度不高,一次性还款完毕、解押完后完全可以过户。答辩人有完全理由相信彭某与胡某之间关于离婚财产的约定是恶意串通、逃避执行。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彭某、胡某关于房屋的约定不能对抗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912号、(2017)最高法民申3915号判例精神,虽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案涉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是双方未进行不动产物权转让的公示登记,物权的转让不发生效力,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综上所述,胡某怠于行使权利,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持放任态度,存在过错。故其享有的民事权利不足以排除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第三人彭某、彭某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冯某诉胡某、彭某、彭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作出(2020)豫****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彭某名下位于新乡市太空路***(XXX)6号楼2单元****室房屋。
202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20)豫****民初****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以下事实:借款人彭某于2019年1月19日去世,其有一儿一女,分别为彭某1及彭某,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
彭某生前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今向冯某借款现金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元借款期限为壹年,从2016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自借款之日起经双方商定每月利息按新乡市城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二倍利息付息。
如遇不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借款总额的百分之一违约金至清欠本息为止。借款如发生纠纷同意在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解决。
借款人:彭某2016年10月17日注明:此借款用于工地资金周转。该判决判令:一、彭某、彭某1在继承彭某遗产范围内向冯某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
二、彭某、彭某1在继承彭某遗产范围内向冯某支付鉴定费4300元;三、驳回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当前仍登记于胡某、彭某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物权未变更,胡某并未完全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故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胡某基于其离婚协议书所享有的取得案涉房产全部产权的期待权是否足以阻却执行。
判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是否优先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权利时,应审查相关权利的性质、保护价值等因素,以保障公平、正义和维护交易安全为原则,进行法益衡量。
本案中,根据(2020)豫****民初****号民事判决及(2021)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可知,冯某对彭某享有的债权形成于胡某与彭某离婚之后,冯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债务形成于胡某、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胡某与彭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产的约定并未损害债权人冯某的权益,故综上,胡某对诉争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能够阻却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得执行位于新乡市太空路***(XXX)6号楼2单元****室的房屋;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冯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2)豫****执异4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失效。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异议人为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买受人并已实际交付占有,该异议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一般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最高法院会议纪要:原《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变动采取交付生效义,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应予适用,该基本原则在执行议之诉中并未动摇。因此,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机动车,即发生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是否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仅是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机动车物权变动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能否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作者:张印富律师/18910178175 《民事诉讼法》(201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案外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诉法解释》(2015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但对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原告某某因朋友欠其300万,朋友无力偿还,双方签订了《房屋抵债合同》。约定朋友以房屋抵债300万。当双方去房产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于双方签订协议之后,因朋友另有欠款被法院查封。原告于是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立即中止对房产的执行。律师开展的工作及代理观点:律师帮助原告及时提起安外人执行异议,泉州中院予以受理。本律师认为泉州中院执行庭执行房产明显错误。理
司法实践中,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通常不允许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另行进行确权诉讼,以避免案外人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支持该观点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案例简介 陈某与徐某于2003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3月24日,陈某以88000元的价格向父母购得位于温岭市某村的一间五层楼房。2003年4月24日,陈某与徐某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登记,登记为陈某与徐某共有。2006年8月11日,陈某与徐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归陈某所有,儿子由陈某抚养。同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该房屋一直由陈某居住使用,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原告XX公司与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马X、XX管理公司、XX劳务公司、第三人XX供应链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律所王律,被告唐XX、刘XX、卢XX、冯XX、卢XX共同委托代理人姜X,被告马X、被告XX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劳务公司的委托
律师观点分析 一、 案件简述: 2011年10月29日,刘某与信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预约保留协议,协议约定刘某以76万元的总价购买其公司开发的位于信阳市浉河区五星路的一套房屋,并支付预留保证金2万元。2015年5月21日,刘某付清全部购房款76万元后进行装修并实际入住该房屋至今。2016年11月8日,该房地产公司因企业借贷纠纷被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
律师观点分析律师点评:本人承办过多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均取得了良好效果。这个案件是较为典型的一个被执行人配偶提出的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被执行人配偶提交离婚协议书欲证明案涉房产已经归其个人单独所有,与被执行人无关,要求解除执行措施,经过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在法庭上层层剖析,充分举证阐述,最终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配偶对案涉房产权利不得排除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律师案件介绍:原告(执行案外人):王XX,女,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原告为案外人,且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的实体权利。被告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否认案外人权利时,可以将其列为被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许对该标的物实施执行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当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救济,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维护了司法的公正。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
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债务人已经在清算后被注销,债权人依据生效判决在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除了可以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外,也可以诉请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责任,如果股东对此有异议,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寻求救济。 ◆ 裁判规则 在《张荣、甘肃中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4450号)一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阎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李某某一直未履行义务。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查封李某某所有的一处房屋并发布公告,计划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王某某遂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房屋归其本人所有,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法院经审理后驳回王某某的异议请求。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因其替李某某还债,李某某遂将该房屋转让给自己,协议约定允许李某某之子在服兵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2、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许可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
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可提出确权诉请——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诉请的,属执行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合并,法院可一并处理。案情简介:2014年,邱某将承包林地、林木转让给廖某。2015年,小额贷款公司依另案生效判决申请查封邱某名下林地、林木。廖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并诉请确认其物权。法院认为: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4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由执
需要交。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排除或准许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即执行异议之诉。此外,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用收取问题,具体如下所述: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具有复合性,既包括请求法院停止执行程序,又包括确认实体权利的归属,体现为一定的经济利
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1、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完善司法救济制度。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
执行异议不要开庭审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人民法院会在15天之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话就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所以不需要开庭。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如果是法人则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执行异议不要开庭审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之后人民法院会在15天之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话就会裁定中止执行,如果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执行异议,所以不需要开庭。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提交身份证明,如果是法人则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案件的有关证据材料。
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