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合同约定或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调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故若当事人对调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调差。(二)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经实际完工,一方当事人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定额规范据实结算或者申请鉴定的,不应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一方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做法属于变更合同内容,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在此种情形下,即使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因该鉴定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故不应被采信。
(三)当事人在缔约时选择了取费相对较低的定额标准,工程竣工后承包人主张依据取费相对较高的定额标准计算工程造价,不应被支持定额规范属于选择性规范,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在缔约时必须采用当期定额规范,当事人在缔约时选择适用取费相对较低的定额标准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也是依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选择的结果。
如果承包人因选择取费相对较低的定额标准导致亏损,应属于其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范畴。(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已经对作为合同议价依据的工程定额规范进行调整的,应依据相关调整文件进行调差但当事人对是否调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定额规范系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格发生变动的,应依据调整文件进行调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如在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人工费不做调价,则该约定应属于当事人对调差事项的特别约定,应依据该特别约定来处理合同调差事项。
(五)固定总价合同中增量工程的造价问题。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加的,应对增量工程单独结算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六)价格变动因素或者调差文件必须发生在合同约定工期或者合理工期之内如价格变动因素或者调差文件发生在合同约定工期或者合理工期之后,则不存在承包方因价格变动因素多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情况。
如果价格变动因素发生在合同约定工期或者合理工期之前,当事人已经了解、预见价格变动因素仍然签订合同,表明其自愿承担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及风险。
(七)进行工程造价调差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依据过错程度分担调差价款如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庆三三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区三合镇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璧法民初字第03202号】中指出:“工期顺延应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行为,同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未就平场工程进行期限约定,致使涉案主体工程长达8个月后才开工,导致的人工、材料费上涨的合理经济损失,系双方主观外的市场情形导致,应当由双方共同分摊,各承担一半的损失。”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2、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3、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
固定总价的合同因为方便建设单位投资控制, 因此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但是在实践中, 并未充分发挥出工程总价合同的作用来。合同形式, 必须要根据相对应的特点、规律进行选择。如果选择的合同形式不合理, 反倒丧失了其独有的优势, 而使得建设的单位陷入到了纠纷中, 甚至可能会遭受到更大的损失。因此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中固定总价的合同纠纷案例进行论述与分析, 就实际情况, 探讨出如何规避合同纠纷问题, 实行合理
律师说工程造价系列之三: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量,承包人如何争取该部分工程款? 前言:本篇是以承包人视角展开,鉴于每个工程招标文件、中标合同的具体内容均不相同,所以仅供行业人士参考。本篇讨论的内容,实务中常有争议,不足之处还请指正,望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思考。案例: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中规定:1、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总价合同。2、招标人编制的工
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原先施工图纸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固定,超过范围的设计变更可以要求进行价款调整。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就要通过变更签证的方式由建设单位认可,没有约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分为三种结算方式、工期短的工程,但工程总造价是不固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但有的案件则因为“固定价格”理解问题而不被允许搞鉴定,双方按约定结算工程款,应当理解为工程量据实,法院不宜直接采用。这里说的据实,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享受利益。固定价合同适用于规模小,施工完
一、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更如何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更计算方法如下: 1、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总价包干; 2、结算方法为:合同包干总价+综合单价x设计/工程变更工程量; 3、结算时核定变更部分工程量; 4、承包人应在变更提出的7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的报告,否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二、固定总价合同能调整工程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工厂、公司、个体户或个人之间货物购销合同(法律上叫承揽合同,或定作合同)很多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就凭交易习惯,以货物购销单作为结算依据,故发生纠纷后,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了能查明案情的重要证据。而很多时候一方在微信上说话后,对方却不回复。实践中此种不回复行为容易被法官认定为无异议。笔者已办理过几起类似案件,法官都认为不回复就是无异议。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也是这样认定的。判决书节选:
一、固定总价合同变更怎么办 固定总价工程项目中,部分没有施工的部分项目,按照固定总价换算该部分费用直接扣除(理由是合同没有明确条款,即按照正常推理进行计算运作;若有异议则需要双方另行补充协议约定)。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
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但是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1。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斌,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1,男,1975年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1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定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但在“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模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就该问题作出了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议的答复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594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认定条件的建
(1)如果合同明确商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两方商量,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商定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譬如,两方有意商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商定处置;(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限定因设计变换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准则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认可施工的,能够结算工程款;(3)如果合同无商定,根据法律的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
说起“凶宅”,多数人都对其忌惮三分,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更是避之不及,但出卖人则多讳莫如深,在所涉房屋可能是“凶宅”的事件暴露之后则更易引发合同纠纷。 而在“凶宅”的认定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凶宅”的认定标准,各地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对其认定也存在不同观点,小编结合相关司法判例,总结了“凶宅”的认定可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凶宅”认定角度 1、所发生死亡非正常死亡; 2、死亡
固定单价合同、是说分项的子目单价不可调整,工程量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的项量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化。如果项目和工程量发生签证的就可以按签证增减总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是指清单计价的情况下固定综合单价,如果发生工程的变更和洽商,可以按实际发生的重新增减总价。
你好,【违法 解除 终止 双倍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固定总价也称作“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在约定的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即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并不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律不得调整,固定总价只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本文简单总结一般的价款调整情形。1、承包人中途退场。固定总价合同以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
第一、案件当事人众 由于普遍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现象,工程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盘剥,工程款恶意拖欠,工程款到了实际施工人手里经常就是寥寥无几,甚至他们根本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 第二、许多法官 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吗,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为你整理了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工程合同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有什么作用吗这个问题,请跟着小编一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小
合同价是由单价×工程量得出来的。区别:1、总价合同里面合同价是不变的,工程量的变动不引起合同价的变化。例如,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100单价是100,实际完成之后工程量是105,那么结算的工程款=100×100=10000。2、单价合同里面合同价是可以变动的,工程量的变动引起合同价的变化。例如,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100单价是100,实际完成之后工程量是105,那么结算的工程款=105×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