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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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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调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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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也称作“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在约定的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

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即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并不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律不得调整,固定总价只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

本文简单总结一般的价款调整情形。

1、承包人中途退场。固定总价合同以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为前提,若承包人因故中途退场,项目成为未完工程,自然不能适用原来的计价条款。

此时,实务中多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计算未完工程价款。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有误,设计变更,地勘资料不详导致施工的地质条件变化。

固定总价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计算得出的价格。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该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势必会导致价款的调整。

固定总价所针对的是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如项目工程的设计发生变更,且该变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此时需要在合同之外另行计价,进而增加工程价款。

同时,地勘资料一般也属于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数据,工程施工的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不包含勘察、设计,因地勘资料不详导致施工的地质条件变化,因此增加的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进而调整价款。

3、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相应人、材、机价格上涨。

该情形实质上不属于合同价款的调整,而是属于违约责任的范围。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期间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上涨属于承包人产生的损失,可以要求发包人予以承担违约责任,《清单计价规范》对此亦有相同的规定。

4、约定不明和约定无效时的价款调整。

施工总承包项目中适用固定总价的前提是在签订合同时已有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图,如果双方在缔约阶段并无完整的施工图纸,存在“边设计、边施工”的情形,自然也没有详细具体的工程做法、质量标准,相关措施费亦无法准确计算,此时约定的固定总价只是暂定价,无法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时需要据实对价款进行调整。

《清单计价规范》明确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必须明确具体,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如果在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该约定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条款,此时参照行业惯例,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义务,进而调整工程价款。

当然,实践中的问题是复杂多样的,以上仅是对价款调整情形的简单汇总,并未包含全部的价款调整情形。在具体的案件中,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否应当调整价款以及如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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