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但是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
具体的要看到合同以及其他材料后才能判断,建议联系律师面谈。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1] 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
首先要明确所谓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承发包条件范围之内的合同总价是固定不变的。在工程中标后签订这个合同之前双方应该是要对原招投标清单中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的。并在原中标价格的基础上按核对的工程量情况做出修真确定合同包干总价。真因为这样所以大多数项目如果是明确要固定合同总价的,那么应该要明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该自行按提供的招标图纸计算工程量并最终提供投标报价。1)
1、属于工程变更,因甲方通过设计变更取消了内墙腻子以及一层地面瓷砖铺装,可以要求甲方给予取消做法的利润。2、属于工程变更,因甲方取消了墙面腻子仅留顶棚腻子,导致我方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人工费增加,你方可以要求重新组价,要求给予适当补偿。3、工程量清单描述与图纸不符,应当以清单为准,如果甲方要在原中标清单中修改工程量,可以要求调整总价。4、图纸中图例表示灯具为节能吸顶灯,甲方以清单中我方灯具为节能吸
当交房的实际面积与预售面积有误差时,如果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不超过3%,对于误差面积的房款据实多退少补。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1、需要与小区物业进行一个协商,先成立一个为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小组。2、业主向当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收到后会作出批复意见,知道要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成立后要告知公司,让公司把全体业主的信息上报街道办事处
你好,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的,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提交义务已经履行的证明或者证据,法院审查确定后,会裁定不予执行。
建议起诉,由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比例
你好,你应该先做伤残鉴定,然后要求对方赔偿
报警处理,看他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产罪
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第10号令)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林权纠纷比较复杂,很难简单地说以哪个为准。一般说来,应以四至为准。因为1983年的林权证面积一般都没有经过测量,多半是农村所谓的“习惯面积”,填写时随意性较大,不太准确,只能参考。
被告肯定要抗辩,不可能完全按照原告所说的事实去陈述和答辩。所以不用担心,你该举证说明的,就举证说明。建议委托律师处理,来电或加微沟通。
如果你不想打官司,收到律师函之后与对方协商一下如何解决。如果你认为你没有问题,也不怕对方起诉,那么对律师函就不需要管了。律师函本身不会产生法律后果的,只是一种警示。律师函一般被视为诉讼威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取得谈判优势而向对方施压,逼迫对方主动求和;也有可能是当事人对冲突解决丧失信心,而发出的诉讼预警。当然,其中也可能包含当事人或者律师向对方刺探虚实、诱惑信息等目的。收到律师函,并不意味着你将承
律师说工程造价系列之三: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量,承包人如何争取该部分工程款? 前言:本篇是以承包人视角展开,鉴于每个工程招标文件、中标合同的具体内容均不相同,所以仅供行业人士参考。本篇讨论的内容,实务中常有争议,不足之处还请指正,望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思考。案例: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中规定:1、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总价合同。2、招标人编制的工
(1)如果合同明确商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两方商量,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商定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譬如,两方有意商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商定处置;(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限定因设计变换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准则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认可施工的,能够结算工程款;(3)如果合同无商定,根据法律的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了怎么处理参照合同约定,先是看双方是否对此有相关的约定和处理方法,有就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相关延伸】问:工程量减少可以索赔吗?答:工程量的减少不会导致施工方造成损失,因此无法进行索赔。减少工程量是否可以索赔,取决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工程量的浮动比例。如果没有超过比例的,可以进行索赔,因为发包人减
建筑合同是双方统一协商同意而签订,国家税率调整并不是影响合同因素,原因第 一发包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已把建筑各项进行了预算,包括了国家税费,第 二建设单位因国家税费调整而要求承包方调整合同单价,受益方是发包方,因此该调整属于民事自由协商部分,因此,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可以双方协商处理,也可以拒绝这种无理要求。
固定总价合同,原先施工图纸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固定,超过范围的设计变更可以要求进行价款调整。
这种情况还要看你合同细则是怎么签订的。一般情况下,合同范围内的固定总价(含一定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加上超出范围的设计变更签证即为结算价。未施工部分,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施工方未完成,那就是未完全履行合同,是不能结算的。如果是甲方变更减少,不超出范围就不做减除,超范围是要减除的。